| 原告代少昌与被告张历霞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08 09:14:55 |
|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
| 民 事 判 决 书 |
| (2013)南民初字第1119号 |
原告代少昌,男。 委托代理人李丹丹。 被告张历霞,女。 原告代少昌与被告张历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少昌及委托代理人李丹丹、被告张历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代少昌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1月21日登记结婚,2012年5月12日生儿子代耀威。婚前被告经介绍人手接受原告彩礼款26000元,婚后被告无故与原告争吵,不时辱骂原告父母,原被告已不能共同生活。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抚养问题双方协商;被告接受原告彩礼款26000元应返还大部分。 被告张历霞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本身感情不错,因被告母亲干涉原被告的正常生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1月21日登记结婚,2012年5月12日生育儿子代耀威。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无大的矛盾,并生育一个儿子,双方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虽然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但并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只要通过彼此努力争取还是有和好希望。且婚生儿子尚在幼年,正需要父母呵护保护之时,盲目离婚对儿子今后健康成长不利,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希望原告多考虑儿子利益,被告应主动做和好工作,争取重归于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代少昌要求与被告张历霞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代少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俊伟
二○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彭兵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