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桂英与张国强离婚纠纷案 |
| 提交日期:2013-10-08 08:40:21 |
| 新乡市封丘县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封民初字第00945号 |
原告:高桂英,女,1963年12月7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国强,男,1962年8月2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牛全胜,长垣县蒲西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受理原告高桂英与被告张国强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张国强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经常居住地在长垣县蒲西区桂陵大道南端83号(自2012年4月1日至今),故本案应由长垣县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被告张国强的住所地为河南省封丘县潘店镇牛庄村,经常居住地为长垣县蒲西区桂陵大道南端83号,且被告张国强向本院提供了证据加以证明,故对被告张国强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张国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长垣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炜 审 判 员 郭 建 胜 审 判 员 曹 永 彬 二 0 一三 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彬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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