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灿与王宝美抚养费纠纷案 |
| 提交日期:2013-10-08 08:38:21 |
| 新乡市封丘县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封民初字第00438号 |
原告王灿,男,汉族,2009年10月7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王晓刚,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恩旗,男,1956年7月24日生,系原告之祖父。 被告王宝美,女,1986年2月19日生,汉族。 原告王灿与被告王宝美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灿诉称:2011年8月27日,王晓刚与被告王宝美经封丘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达成协议由王宝美抚养婚生孩子原告王灿至原告王灿18周岁,王晓刚每年支付抚养费5000元。2012年11月29日,经封丘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王晓刚抚养婚生孩子原告王灿;王晓刚支付给被告王宝美抚养期间的抚养费共计6300元。现原告王灿一直由王晓刚抚养,被告王宝美没有抚养孩子。原告王灿之父王晓刚不能出外打工,依法起诉,要求被告王宝美同样支付给原告王灿抚养费。 本院认为:原告王灿抚养一事,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协议,(2012)封民初字第13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没新情况、新理由发生的情况下,原告王灿再行起诉,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告王灿可申请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灿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炜 审 判 员 曹 永 彬 审 判 员 郭 建 胜 二 O 一 三 年 八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李 彬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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