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商丘市粮食局转运站(以下简称商丘粮食转运站)与被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公司郑州办事处)、被上诉人商丘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丘国有资产公司)及第三人张玉新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提交日期:2013-08-01 08:15:26 |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 事 裁 定 书 |
(2013)商民三终字第127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商丘市粮食局转运站。住所地:商丘市新建南路38号。 法定代表人韩杰,该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杜光宇,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住所地:郑州市红专路82号。 代表人刘洪新,该办事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项首辉,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文化路569号工行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冯华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健民,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第三人张玉新,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愚、王伟,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商丘市粮食局转运站(以下简称商丘粮食转运站)与被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公司郑州办事处)、被上诉人商丘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丘国有资产公司)及第三人张玉新债权转让纠纷一案,商丘粮食转运站于2008年3月12日诉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确认长城公司郑州办事处与商丘国有资产公司之间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无效,后在庭审时增加诉讼请求,请求依法确认商丘国有资产公司与张玉新之间的债权转让效力。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5日作出(2008)商梁民初字第608号民事裁定,以长城公司郑州办事处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商丘粮食转运站的起诉。商丘粮食转运站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10年4月18日作出(2010)商民终字第400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8)商梁民初字第608号民事裁定,指令该院进行审理。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9日立案对本案进行审理,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2010)商梁民初字第1635号民事判决,并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送达。商丘粮食转运站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11日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商丘粮食转运站的委托代理人杜光宇,被上诉人长城公司郑州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项首辉,被上诉人商丘国有资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健民,原审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愚、王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0)商梁民初字第16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 倩 审 判 员 朱金礼 代理审判员 高纪平
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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