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平顶山市湛河区高阳路街道办事处杨西村第一村民组、平顶山市湛河区高阳路街道办事处杨西村第三村民组诉平顶山市地毯总公司、平顶山市永基房地产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 |
| 提交日期:2013-10-07 13:53:05 |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豫法民终字第9号 |
上诉人(一审原告):平顶山市湛河区高阳路街道办事处杨西村第一村民组。 代表人:丁央。 上诉人(一审原告):平顶山市湛河区高阳路街道办事处杨西村第三村民组。 代表人:张双簧。 上述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江传福,男,64岁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平顶山市地毯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东风路中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平顶山市永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南路26号。 法定代表人:任若非。 上诉人平顶山市湛河区高阳路街道办事处杨西村第一村民组(以下简称杨西一组)、平顶山市湛河区高阳路街道办事处杨西村第三村民组(以下简称杨西三组)诉被上诉人平顶山市地毯总公司(以下简称地毯公司)、平顶山市永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基公司)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平民初字第40号民事裁定。杨西一组、杨西三组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杨西一组、 杨西三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集体组织的土地享有所有权。在其土地被征用后,应享有补偿的权利,但法律对补偿费用的范围有明确的规定。针对本案因征地引发的纠纷,本院的行政判决已责令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作出处理,杨西一组、杨西三组也认可土地补偿问题已基本解决到位。现杨西一组、杨西三组基于征地问题又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支付土地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其他有关机关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杨西一组、杨西三组的起诉。 杨西一组、 杨西三组上诉称:原审认定错误,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的民事权益受到了侵害,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赔偿之诉,上诉人的经济损失主要包括土地款和土地补偿款。土地款是用地人向土地权利人支付的应付款项,而土地补偿款是国家对失地农民的扶助费用。上诉人的土地款未予解决,故请求法院判之所请。 本院经审理认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于土地征用引发的争议,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协调解决。且关于征地补偿问题,另案诉讼后,杨西一组、 杨西三组与平顶山市政府签订了补偿协议,平顶山市政府一次性支付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共计169096.16元,并约定杨西一组、杨西三组不得再对征地补偿问题提起任何异议,杨西一组、杨西三组基于征地问题又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40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凌杰 审 判 员 夏明军 代理审判员 张 东
二○一三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齐冬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