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洪丽与杨奎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07 16:37:31 |
| 长葛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2)长民初字第03801号 |
刘洪丽 委托代理人:郭鹏飞 被告:杨奎 委托代理人:栗书风 原告刘洪丽诉被告杨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洪丽于201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2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3月6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洪丽及其委托代理人孟永灿、被告杨奎及其委托代理人栗书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0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5月5日登记结婚,2010年6月1日举行结婚典礼,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认识时间段,草率结婚,相互之间缺乏了解,结婚后才发现被告好逸恶劳,游手好闲,对家庭不管不问,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一直未培养出夫妻感情,家庭无法维持,故请求法院判决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我没有游手好闲,我为人正直,勤劳能干,乡亲们对我评价较高,我和我们全家对她及她与前夫所生孩子视如己出,我和原告结婚两年多,我们相亲相爱,和家人关系和好,故我见解决不同意离婚。 原告提供如下证据: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被告提供如下证据: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好。 本院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经审查后认为:该份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原则,故本院予以采纳。 对被告的证经审查后认为,可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 综合上述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于2010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5月5日登记结婚,2010年6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于201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帮助和爱护,共建幸福美满的家庭,原、被告结婚两年时间,双方已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原、被告夫妻感情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因此,本院对其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洪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尚华磊 审 判 员 陈继军 代理审判员 李亚飞
二O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 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