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明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07 13:50:06 |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豫法民终字第10号 |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明,男,45岁。 上诉人李明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2013)信中法立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李明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起诉人李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但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信中法民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是2011年9月14日作出,起诉人李明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已超过6个月的时间,且起诉人李明对(2011)信中法民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不服,已以案外人身份对该案申请过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对李明的起诉,不予受理。 李明上诉称:1、上诉人李明自(2011)信中法民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作出后就一直在行使诉权,并没有中断过;2、上诉人超过6个月没有起诉,是因为当时的法律没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3、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定,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当事人自然可以根据这一规定起诉,时效也应自修改后的民诉法施行之日即2013年1月1日起计算。因此,请求二审依法审判。 本院经审理认为:贾琳与息县金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信中法民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作出后,案外人李明对该调解书不服,于2011年10月18日向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再审,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审查后,于2012年10月26日裁定驳回了李明的再审申请。后李明又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9日作出(2013)豫法立民申字第00069号民事裁定,裁定该案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故李明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已无受理必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信中法立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凌杰 审 判 员 夏明军 代理审判员 张 东
二○一三 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齐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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