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新来因汤阴县白营乡西兰村村民委员会、张得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06 16:12:04 |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豫法立民申字第00193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新来,男,48岁。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汤阴县白营乡西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汤阴县白营乡南陈王村。 法定代表人:张文明。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得希,男,60岁。 再审申请人张新来因与被申请人汤阴县白营乡西兰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兰村村委会)、张得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安中民立终字第1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新来申请再审称:1、二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裁定错误。2、申请人已取得合法承包经营权,村委会在土地延包时又给申请人张新来丈量确认登记上册,并将申请人承包的3.39亩土地违法填写变更给张得希等人,违背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经营权30年不变的承包经营政策。3、本案属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人民法院应该受理此案,以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4、二审法院没有开庭,没有认真审查,枉下裁定,致使申请人的承包经营权得不到保护,请求撤销二审裁定。 西兰村村委会提交意见认为: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张新来所称的3.39亩是第五村民组的机动地,张新来对诉称的3.39亩土地不具有土地经营权。2011年4月,该3.39亩土地已经被国家征收,补偿已经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3.39亩土地是责任田、承包地、还是西兰村村委会第五村民组的机动地,张新来、西兰村村委会、张得希在原审过程中各自说法不一。因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当事人又协商不成的,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人民政府处理,原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张新来的起诉并无不当。关于张新来反映二审法院没有开庭问题,经审查,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综上,张新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新来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田伍莎 代理审判员 王赛光 代理审判员 李文平 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户文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