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崔光有与崔光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10-06 15:33:14 |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豫法立民申字第00161号 |
再审申请人:崔光有,男,71岁。 被申请人:崔光福,男,48岁。 再审申请人崔光有因与被申请人崔光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焦民一终字第2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崔光有申请再审称:1、原裁定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由人民政府处理”是错误的。双方都有土地部门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四至清楚、明确。2、当事人双方土地使用权已经被修武县人民政府进行了确权,原裁定再让重新确权错误,请求再审本案。 崔光福提交意见称:原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正确,其要求排除妨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驳回崔光有的起诉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崔光有和崔光福原审期间各自提交“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两份土地使用证上确认土地四至“本主房”指代不明,无法确认宅基地的具体使用范围,因此,崔光有与崔光福之间的纠纷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的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原裁定认为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事实清楚,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崔光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崔光有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田伍莎 代理审判员 王赛光 代理审判员 李文平 二0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户文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