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茹森林非法行医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10-01 12:59:30 |
| 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鲁刑初字第190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茹森林,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因涉嫌非法行医犯罪,2013年3月14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鲁检刑诉(2013)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茹森林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茹森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案发,被告人茹森林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村程庄开设卫生所进行非法行医。鲁山县卫生局于2011年9月1日和2012年5月30日,分别对被告人茹森林作出鲁卫医罚字(2011)第844号和鲁卫医罚字(2012)第829号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后被告人茹森林仍在库区乡纸坊村程庄组非法行医。2013年3月1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茹森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XX、田XX、李XX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抓获证明,案发证明,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茹森林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茹森林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茹森林犯非法行医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2013年12月18日止) 罚金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郭 易
二О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研青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