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金锁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30 16:13:32 |
|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社刑初字第193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王金锁,男,28岁,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3月5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社旗县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3〕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金锁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卓、刘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金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与26日20时许,被告人王金锁酒后无证驾驶豫R60610号银色小型客车,沿饶良镇西侧南北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饶良镇西岗路段时被社旗县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2013年2月27日,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做出血醇鉴定:王金锁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69mg∕100ml。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王金锁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彭X的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金锁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金锁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2与26日20时许,被告人王金锁酒后无证驾驶豫R60610号银色小型客车,沿饶良镇西侧南北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饶良镇西岗路段时被社旗县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2013年2月27日,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作出血醇鉴定:王金锁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69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金锁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另有证人彭X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血醇鉴定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金锁在交通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金锁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金锁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张运岩 二○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陈 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