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松海盗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1 12:26
李松海盗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3-09-30 15:14:31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社刑初字第17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松海,男,48岁,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盗伐林木犯罪,于2013年4月25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3)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松海犯盗伐林木罪,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淑彬、郭相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松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8日上午,刘XX给被告人李松海打电话,让李松海帮助联系买树,李松海同意后刘XX到李松海家,李松海带领刘XX等人到宋庄西河边,在杨树所有权人社旗县农林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林场的8棵杨树以600元价格出售给刘XX,并让刘予以采伐。经鉴定该8棵树立木材积为2.94立方米。

被告人李松海对上述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8日上午,买树人刘XX给被告人李松海打电话,让李松海帮助联系买树,李松海同意后刘XX到李松海家,李松海带领刘XX等人到太和镇刘集村宋庄西河边,在杨树所有权人社旗县农林场和周XX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林场的8棵杨树以600元价格出售给刘XX,并让刘予以采伐。经鉴定该8棵树立木材积为2.94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松海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松海人口基本信息,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扣押物品清单,证人刘XX、王XX、郭XX、周XX、董XX的证言,被告人李松海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松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森林法规,盗伐他人树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松海当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松海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张建玺

                     二○一三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闫宗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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