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胜才与李运志、李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提交日期:2013-07-31 17:44:23 |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 事 裁 定 书 |
(2013)商民三终字第73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 李翠平,女,1975年6月21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 李运志,男,1974年2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新红,商丘市睢阳区司法局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原告) 丁胜才,曾用名丁圣才,男,1972年4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威,男,1984年12月25日出生。 丁胜才因与李运志、李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3月21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运志、李翠平二被告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该院经审理作出(2011)商睢区民初字第679号民事裁定,驳回了丁胜才的起诉的;丁胜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月12日裁定撤销(2011)商睢区民初字第679号民事裁定,指令该院对本案进行审理;该院对本案审理后于2012年6月5日作出(2012)商睢区民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三方当事人均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丁胜才、李运志的委托代理人及当事人李翠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2)商睢区民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 发回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保中 审 判 员 彭世锋 代理审判员 刘玉杰
二О一三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崔向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