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少军与睢县人民医院确认返还集资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提交日期:2013-07-31 17:52:01 |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 事 判 决 书 |
(2013)商民三终字第100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 钱少军(君),男,1947年11月17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睢县人民医院。住所地睢县县城。 法定代表人黄英阁,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传林,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钱少军因与睢县人民医院确认返还集资款纠纷一案,于2012年5月23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清偿集资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该院经审理于同年9月12日作出(2012)睢民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钱少军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钱少军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祖强,被上诉人睢县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王传林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睢县人民医院需建造病房楼,当时动员职工自愿集资,原告钱少军及其女儿钱丽以钱丽的名义各自交集资款1万元。后被告经院委会研究并向全院职工通报,所有集资款转为风险金,不再支付利息,并于2004年4月1日给原告之女钱丽出具1份财务收款证明,内容为:“钱丽同志截止2004年3月31日在我院集资款推平(存息还本)后,有集资款2万元,其中本金15295元,利息4705元。(原票作废,此据为准)”,后被告睢县人民医院让原告领取集资款1万元,原告以被告不支付利息为由拒绝领取。另查明,原告之女钱丽于2012年7月24日向睢县人民法院递交1份声明,声明称2012年5月23日本人没有向睢县人民法院起诉睢县人民医院清偿集资款1万元及利息,说明原告之女钱丽没有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于2004年4月1日向被告交纳集资款1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对此予以认可。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清偿本金1万元的诉求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利息的诉求,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原告提交的证据也没有显示利息的说明,此外也没有其它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所以对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诉求不予支持。 原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睢县人民医院于判决书生效后3日内支付给原告集资款1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负担150元,被告负担150元。 钱少军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所集资的1万元,前期的利息已经支付,但2004年4月1日,被上诉人出具证明声称“原票作废,此据为准”,该声称并无效力,双方并没有解除借款合同关系,被上诉人仍应按约定一分的利率支付上诉人利息。原审判决结果错误,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睢县人民医院辩称:一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适当,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本案争议焦点是:对于上诉人的1万元集资款,被上诉人应否支付2004年4月1日以来的利息。 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争议焦点均无异议。 二审中上诉人钱少军提交其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对证人“闫桂兰、翟玉琴、王爱敏、付玉娥”的调查笔录各一份(四证人均为睢县人民医院的职工,亦均参与了集资,四人均分别证明:2000年医院为建病房楼向职工集资,月息一分;2004年4月1日前的利息已支付,之后下剩1万元本金,后归还;听说还有未退还本金的,医院也未声明不支付利息),以此证明被上诉人应当支付上诉人集资款利息。 被上诉人睢县人民医院认为上述调查笔录与本案无关,且亦不能证明应当支付上诉人利息。 本院认为,因出具上述证言的证人均未出庭接受质询,且该四证人作为睢县人民医院的职工,亦参与了集资,证人均未领取2004年4月1日以后的集资款利息,故上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能证明上诉人的证明目的。 根据双方庭审陈述及原审提供的有效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款项系被上诉人睢县人民医院为单位自身的经营及发展的需要,通过职工代表会议、医院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向职工集资的行为,系上诉人所在单位因内部集资引起的纠纷,而非单纯的借款合同纠纷。被上诉人单位2000年集资时是自愿行为,集资额不一,并全部支付利息。但至2004年4月1日,被上诉人单位经研究重新规定,将集资款统一推平(每人集资款为1万元),不再支付利息,并分期将该款返还给职工。上诉人称2004年4月1日后仍应支付利息,既无被上诉人承诺的证据,亦无单位内其他集资者领取利息的证据,故上诉人要求支付后期利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钱少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保中 审 判 员 朱金礼 代理审判员 刘玉杰
二О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崔向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