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孙连庄与被告张忠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30 11:19:57 |
|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湖民一初字第1046号 |
原告孙连庄,男。 委托代理人孙忠泽,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忠诚,男。 原告孙连庄与被告张忠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原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连庄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忠泽,被告张忠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连庄诉称:2012年7月8日,被告借原告20000元钱,约定了利息,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同年7月15日被告又借原告1000元,没有打条。后原告急需用钱,找被告催要,被告以没钱为由,拒不还钱。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1000元及利息1000元。 被告张忠诚辩称:被告借的是老孙的钱,被告不认识原告。被告只欠老孙20000元,且老孙是诈骗被告的。原告诉称的1000元,并不清楚。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8日,张忠诚向孙连庄借款20000元,约定利息1分,并给孙连庄出具借条1张,载明:“今借老孙现金20000元,年利息1分。”后孙连庄找张忠诚催要,张忠诚未还。庭审中,张忠诚对2012年7月8日出具的借条不持异议,认可是其所写,并称2012年5月经韩当才认识孙连庄。同时提供南水北调中线焦作1-2标项目部结算明细单及三门峡顺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1份,以证明已支付韩当才12000元。孙连庄称该两份证据与本案无关。 本院认为:合法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张忠诚借原告孙连庄20000元及约定利息之事实,有被告张忠诚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诉讼请求中的1000元借款,因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其不认识原告,原告孙连庄不是借条上的老孙。但被告不能说清老孙是谁,且原告孙连庄持有借条原件,与借条上的老孙能够对应,故对被告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忠诚偿还原告孙连庄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7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息1分计算,以1000元为限),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孙连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不再退还,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胡原锋
二○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寇乙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