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少军与睢县人民医院确认协议有效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提交日期:2013-07-31 17:47:24 |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 事 裁 定 书 |
(2013)商民三终字第99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钱少军(君),男,1947年11月17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祖强,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睢县人民医院。住所地睢县县城。 法定代表人黄英阁,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传林,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钱少军因与睢县人民医院确认协议有效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20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1994年11月4日其父与被告睢县人民医院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有效,要求被告按现行价给予补偿并承担违约责任。该院经审理于同年9月6日作出(2012)睢民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钱少军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钱少军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祖强,被上诉人睢县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王传林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睢县人民法院(2012)睢民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睢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保中 审 判 员 朱金礼 代理审判员 刘玉杰
二О一三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崔向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