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杨花东与被上诉人陈少霞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30 10:23:03 |
|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三民二终字第152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花东。 委托代理人杨冠生,系上诉人之父。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少霞。 上诉人杨花东与被上诉人陈少霞离婚纠纷一案,灵宝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3日依法作出(2013)灵民一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杨花东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花东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冠生,被上诉人陈少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杨花东与陈少霞经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3月18日登记结婚,2003年4月22日生育一女孩杨某某。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耕种11亩责任田,购买农用三轮车一辆。2008年农历10月份,杨花东驾驶农用三轮车发生车辆侧翻,致其高位截瘫,致家庭经济困难,为了给被告治病,家中的农用三轮车被卖掉,并分别借双方亲属部分外债未能偿还。2010年农历正月份,陈少霞外出打工至今,期间回家三次,与杨花东及杨花东父亲不能良好沟通,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引起诉讼。审理中查明,双方婚生女儿杨某某现在苏村乡小学上四年级,三年来学习生活主要费用由陈少霞承担,周日休息根据孩子意愿,回杨花东家里或陈少霞父母家或其姐姐家休息。孩子本人意愿想随陈少霞生活。杨花东受伤残疾后,村委会为其二人及女儿杨某某办理了低保,补助家庭经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同意离婚,但双方就孩子抚养及所欠外债数额意见分歧,且各执己见,致本案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原审法院认为,杨花东、陈少霞婚后感情一般,但自杨花东受伤残疾以来,双方不能进行良好沟通,分居生活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陈少霞要求离婚,杨花东同意,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婚生女儿杨某某的抚养问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精神,随陈少霞生活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杨某某本人也表示愿随母亲生活。故婚生女儿杨某某由陈少霞抚养,陈少霞自愿独自承担杨某某的抚养费用,本院予以认可。关于为了给杨花东治病,家庭所欠外债问题,由于双方陈述意见分歧较大,且均无证据,该部分事实不清,本案不作处理。关于杨花东认为陈少霞离家时带走存款10000元,要求归还其5000元的辩称意见,由于陈少霞不承认,且杨花东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准许陈少霞与杨花东离婚;二、婚生女儿杨某某由陈少霞抚养,抚养费用由陈少霞负担,杨某某成年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本人选择。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少霞负担。 宣判后,杨花东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我与陈少霞感情并未破裂,现我生活困难,陈少霞应当担负起照顾我的义务,一审判决离婚不当。(二)我为治病向亲戚借款18000元,陈少霞应承担该债务一半即9000元。(三)我治病期间新农合报销了15300元,陈少霞将其中3000元据为己有。2010年农历2月份,陈少霞离家时银行卡上有5300元。共计8300元,陈少霞应给我一半即4150元。一审法院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部分事实不清,请求查清事实,依法改判。 陈少霞答辩称:农合报销的钱3000元还给了杨花东姐姐,其他的用于杨花东护理及家庭花销。共同债务我不清楚,且期间一直在还。借的钱也全部用于为杨花东治病了。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 本院认为,关于离婚问题,杨花东因伤致残后,双方不能很好沟通,陈少霞外出打工,很少回家。陈少霞坚持离婚,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杨花东在原审时也表示同意,一审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并无不当。 关于共同财产及债务问题,杨花东上诉称陈少霞离家时银行卡上有5300元,应当返还一半。因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杨花东治病及日常生活开销,双方所欠共同债务多少,已偿还了多少,双方争议较大。但是杨花东为家庭生活受伤致残,不能自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陈少霞应给予杨花东经济帮助。考虑到陈少霞已放弃抚养费,经济帮助酌定为5000元。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基本事实清楚,但处理欠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2013)灵民一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陈少霞给予杨花东经济帮助5000元,自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少霞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杨花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郭旭飞 代理审判员 白彦安 代理审判员 李 剑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晓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