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辛炳祥诉被告辛丙林、郭泽祥、郭泽峰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30 09:59:35 |
| 太康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太民初字第976-1号 |
本院2013年8月6日对原告辛炳祥诉被告辛丙林、郭泽祥、郭泽峰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作出的(2013)太民初字第976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以补正,现裁定如下: 将判决书第1页,倒数第4行中“被告辛丙林、郭泽祥辩称”,应补正为“被告辛丙林、郭泽峰辩称”。
审 判 员 胡 峰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徐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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