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梁家友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30 09:55:45 |
|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固刑初字第363号 |
公诉机关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家友,男,1954年1月12日出生。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3)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家友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家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7月至8月,被告人梁家友和赵××(另案处理)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其在联合村学校合伙购买的杨树砍伐,后经林业工程师鉴定:共计采伐杨树77棵,折合立木蓄积17.9679立方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家友违反森林管理法的规定,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梁家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至8月,被告人梁家友和赵××(另案处理)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其在联合村学校合伙购买的杨树砍伐,后经林业工程师鉴定:共计采伐杨树77棵,折合立木蓄积17.9679立方米。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梁家友供述,2011年7月份,赵××找到我说联合学校要卖,我们给买下,赚到钱我们平分,我就同意了,后以320006元将树买下,过有半个月,我和赵××去放树。2、证人赵××证实,朱进泉要把联合学校的树卖给我,我找梁家友一起买,过了半个月我和梁家友带着汽油锯,借联合村赵家起板厂三轮车去放树,证人朱××证实,一个月前,我碰到赵××,问他联合学校树要卖,问他可买,以32000元卖给赵××。证人徐××证实,今年六月份赵××问我可买树,说不是退耕还林,三万元钱时我给赵××。3、现场勘验勘查笔录。4、立木蓄积鉴定书。5、社区矫正对象评估意见书。6、户籍证明。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家友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规,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家友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贾学友 审 判 员 刘继武 审 判 员 孙书月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新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