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黄鹏与被告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30 09:54:56 |
|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三民三初字第21号 |
原告黄鹏,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胜利,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燕,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伟,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彩霞,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黄鹏与被告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鹏的委托代理人郭胜利,被告刘伟的委托代理人朱彩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鹏诉称:原、被告为多年朋友,经济上互有帮助。2012年3月14日被告因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向原告借款800万元。并承诺给原告住房一套作为回报。现被告背信弃义,经原告多次催要,其总以时代广场项目没有结算、海南项目进展缓慢没有回报为由推脱至今。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考虑到被告目前的经济偿还能力,现先行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50万元。 被告刘伟辩称:借款属实,但我不存在背信弃义的事实,截止目前,时代广场项目确实没有结算,海南项目也没有回报。之所以目前没有还款是因为资金周转不过来。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4日,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800万元,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黄鹏人民币捌佰万元整8000000元,文昌项目建设好赠与黄鹏2室1厅房1套,100-120平米。之后,因被告经营的房地产项目资金紧张,至今未归还原告借款。现原告主张被告先行归还800万借款中的550万元。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对借原告800万元没有异议,该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有权随时主张归还。现原告主张先行归还借款550万元,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伟偿还原告黄鹏借款550万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3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55300元,由被告刘伟负担(原告已预交,不再退还,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会强 审 判 员 任安生 代理审判员 张攀峰 二O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牛晓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