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义让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提交日期:2013-07-31 17:10:51 |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唐刑初字第320号 |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义让,男,回族。因犯抢劫罪于1987年12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4月14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被逮捕,现押于唐河县看守所。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刑诉(2013)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义让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陈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义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龚义让于2013年4月14日1时许,伙同他人窜至唐河县312国道文峰街道办事处大张庄路口,盗窃停放在此的一辆宁夏牌照的半挂车上油箱内柴油196公斤,价值1734.6元。为指控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告人龚义让的供述、证人赵xx的证言、被盗柴油价格证明,出示了作案工具、盗窃现场照片等证据。针对上述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龚义让盗窃公私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龚义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4日1时许,被告人龚义让与唐河县古城乡小常庄村民常锁金(另案处理)预谋后,驾驶一辆黑色雅马哈125型摩托车,携带扳手、钳子、油管、编织袋等作案工具窜至唐河县312国道文峰街道办事处大张庄路口,趁一辆停放在此的宁夏牌照红色半挂车司机熟睡之机,二人盗窃该车右侧油箱内柴油196公斤,价值1734.6元。盗后二人将柴油运至唐河县城郊乡牛庄村村民赵xx家,欲销赃给赵xx时被巡逻至此的唐河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当场将被告人龚义让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龚义让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龚义让的供述、证人赵xx的证言、被盗柴油价格证明、作案工具、盗窃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义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龚义让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龚义让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龚义让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4日起至2013年8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孟祥恩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