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光淑与被告郑仁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提交日期:2013-07-31 16:57:05 |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3)息民初字第52号 |
原告冯光淑,女,汉族,初中文化,村民。 被告郑仁平,男,汉族,小学文化,村民。现羁押于河南省豫南监狱。 原告冯光淑与被告郑仁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河南省豫南监狱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冯光淑、被告郑仁平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6月我与被告在浙江打工相识,2010年5月6日与被告登记结婚。2011年2月被告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被告被判刑后无法履行家庭和夫妻义务,导致我们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特起诉要求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原告要求离婚,我没有意见,其他也没有啥说的。 经审理查明,原告冯光淑与被告郑仁平于2008年6月在浙江打工时相识, 2010年5月6日登记结婚(俩人均属再婚),无共同子女。2011年3月,被告郑仁平伙同他人贩卖毒品被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2011年3月15日至2026年3月14日。原告于2012年12月24日以被告被判长期徒刑、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等。 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共同认可的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告冯光淑与被告郑仁平结婚时间较短,夫妻感情一般,因被告贩卖毒品被判处长期徒刑,双方分居生活,夫妻关系难以继续维持,夫妻感情可视为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应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依法准予原告冯光淑与被告郑仁平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 由原告冯光淑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并预交二审诉讼费3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于新华
二O一三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