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双各故意伤害一案

2016-07-11 12:25
李双各故意伤害一案
提交日期:2013-09-30 09:30:32
淅川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淅刑初字第136号

    公诉机关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双各,男,1962年4月2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29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淅检刑诉(2013)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双各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定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双各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李双各的妻子王风各因琐事与邻居李XX发生口角,李双各从家中出来将李XX打伤。经鉴定,李XX的损伤构成轻伤。

    2013年3月23日,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李双各家人赔偿李XX2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双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XX陈述,证人侯XX、张XX等人证言以及书证鉴定意见、抓获经过、赔偿协议、收到条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双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双各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经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宣告缓刑。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双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全世昌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兼)  黄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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