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展危险驾驶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30 09:20:20 |
|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湖刑初字第243号 |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展,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刑诉〔2013〕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展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叶陆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l3年6月3日23时许,被告人张展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三门峡市湖滨区上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三门峡黄金技校南侧与被害人文xx相撞,致自己和文xx受伤,车辆受损。经公安机关鉴定,张展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8mg/100ml。三门峡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张展负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2013年6月4日,被告人张展与被害人文xx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张展赔偿被害人文xx经济损失3600元,已实际履行。被害人文xx对被告人张展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害人文xx陈述;证人张x、席xx的证言;公安机关破案报告、查获经过、血醇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张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展危险驾驶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展就事故后果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可视为被告人张展有悔罪表现,量刑时可酌予从宽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展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张展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刘 伟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