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继合与被告叶连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提交日期:2013-07-31 16:54:50 |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3)息民初字第38号 |
原告方继合,男,汉族,初中文化,村民。 被告叶连升,男,汉族,村民。 原告方继合与被告叶连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方继合、被告叶连升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继合诉称:2008年被告在息县彭店乡张庄村购买房屋时,由于资金不足,向我借款5万元。后被告与我合伙包清工,被告应分得利润25481.00元,我将其利润扣除,用以偿还被告所欠债款。扣除利润后,被告还欠我24519.00元,此剩余欠款,被告给我出具了一张欠条。我多次请求被告还款,被告均拒绝还款。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要求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4519.0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叶连升辩称:1、我欠被答辩人方继合24519元,给他出据有欠条;2、我与被答辩人合伙包清工,结算时未结算我们合伙期间购买的机械设备及其他工具材料,这些工具材料被被答辩人私自变卖,得款我未得到一分;3、我与被答辩人合伙修筑的吕兴公路约28000多平方米,本来6.8元/M2的工程,被答辩人只按5.8元/M2与我结算,被答辩人又黑我14000元。综上所述,以上两项结算后,被答辩人应当欠我钱,而不是我欠被答辩人24519.00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被告叶连升因购买房屋向原告方继合借款50000元。2009年原、被告合伙建筑承包清工,结算时,被告叶连升将应分得利润偿还给原告方继合后,下欠24519元,被告叶连升给原告方继合出具了欠条一张。此款经原告多次追要未果,2012年12月24日,原告方继合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叶连升偿还欠款24519元。庭审中,原告方继合举证有: 2012年4月1日叶连升给方继合出具的欠条一张。被告叶连升未举证。以上证明材料及本案庭审笔录附卷证明。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原则。被告叶连升欠原告方继合款,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原告方继合要求被告叶连升偿还该欠款,事实清楚,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叶连升辩称,原告方继合与其合伙包清工未结算完毕,原告欠其工程款,因被告叶连升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故本院暂无法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叶连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方继合欠款2451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30元,由被告叶连升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二审诉讼费43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玉平 审 判 员 于新华 人民陪审员 郑学亮
二○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闫顺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