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吕贵根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29 16:35:49 |
|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社刑初字第197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贵根(曾用名吕建国),男,41岁,汉族,初中毕业,个体商户。2011年9月7日因犯抢夺罪、盗伐林木罪,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2年9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3年4月17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23日被社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13年6月19日经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3)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贵根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丁卓、刘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贵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0日,至2013年4月16日,被告人吕贵根在社旗县赊店镇世纪广场后边租赁一门面房,以开设盛祥动漫城为幌子,在内摆放捕鱼机、狮王机、苹果机等赌博机共二十八台,采取以参赌人现金换分,换币投入游戏机利用游戏机赌输赢的形式开设赌场,通过上述非法活动,非法获利40000元余元。 2013年4月23日,吕贵根退还非法所得3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贵根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荆XX、杜X等人的证言、勘验笔录、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贵根为获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吕贵根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吕贵根当庭认罪,且已退出大部分违法所得,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贵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刑期,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9日起至2014年1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张建玺
二○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闫宗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