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闯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1 12:24
郭闯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3-09-29 16:34:15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社刑初字第18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闯,男,29岁,汉族,小学毕业,农民。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3年7月2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3年7月10日经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7月1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3)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闯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淑彬、郭相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0日,被告人郭闯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用宋XX等人在社旗县下洼乡兰庄村任庄北地,将李XX家卖给其的杨树及误以为是李XX家实为范XX所有的44棵杨树,共计242棵杨树予以砍伐。经鉴定,被滥伐的杨树立木材积合计为19.6019立方米。

2013年6月27日,被告人郭闯被郑州铁路公安处郑州站派出所干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闯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范XX、李XX的证言、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及相关物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闯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郭闯当庭认罪,且积极交纳罚金,故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郭闯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闯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张建玺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运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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