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贾XX申请宣告刘云霞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29 16:11:42 |
|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社兴民特字第04号 |
申请人贾XX,女,2岁。 法定代理人贾俊义,男,47岁。系申请人贾XX之祖父。 申请人贾XX申请宣告刘云霞失踪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贾XX申请称,申请人之母刘云霞于2011年2月20日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故申请宣告刘云霞失踪。 经查,刘云霞,女,21岁,汉族,农民,具体户籍地不祥。2009年9月刘云霞与在外打工的河南省社旗县太和乡范楼村罗店自然村村民贾帅征相识相恋,并与贾帅征一起回到社旗县太和乡范楼村罗店自然村同居生活。2011年1月生育一女,取名贾XX。2010年10月13日贾帅征因车祸身亡,刘云霞即于2011年2月20日离开,至今无任何音讯。贾XX在刘云霞离家外出后一直随其祖父贾俊义生活。另查明,刘云霞个人无财产。本院受理申请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3年5月12日在报纸上发出寻找刘云霞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刘云霞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刘云霞自2011年2月20日离开经常居住地后,一直下落不明,且公告寻找失踪人的期间业已届满,刘云霞仍无音讯,其失踪的事实可以得到确认。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刘云霞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詹兴合
二○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