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丁金阁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29 16:33:23 |
|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社刑初字第172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金阁,男,50岁,汉族,初中毕业,2008年至案发前任社旗县大冯营镇丁庄村村委委员。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3年5月24日被社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3)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金阁犯贪污罪,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岩、丁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金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金阁在担任社旗县大冯营镇丁庄村委会委员期间,利用其协助大冯营镇人民政府进行移民征地及发放征地补偿款工作的职务便利,采用虚报冒领的手段,于2011年10月将其经手发放的征地补偿款18000元占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丁金阁退出所获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丁金阁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丁XX、丁XX等人的证言;(3)书证。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丁金阁身为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的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判处被告人1-2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丁金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丁金阁在担任社旗县大冯营镇丁庄村委会委员期间,利用其协助大冯营镇人民政府进行移民征地及发放征地补偿款工作的职务便利,采用虚报冒领的手段,于2011年10月将其经手发放的征地补偿款18000元占为已有。案发后,被告人丁金阁退出所获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金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证人丁XX、郭XX、丁XX、王XX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社旗县大冯营镇丁庄村民委员会证明、社旗县大冯营镇人民政府的证明、社旗县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记帐凭证、丁庄村三组征地亩数金额名单、丁庄三组会计丁XX核对三组第三批实际征地人员名单及亩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金阁身为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丁金阁在案发后积极退赃,本院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金阁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张建玺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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