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荣立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29 15:49:39 |
|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唐刑初字第411号 |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荣立,曾用名张立,男,汉族。因涉嫌赌博于2013年2月2日被南阳油田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3年3月6日被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河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中举,于建军,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刑诉(2013)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荣立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晓辉、陈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荣立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0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张荣立租住河南油田双北区17号楼2单元301室,提供麻将、牌九等赌具,开设赌场,多次纠集河南油田职工董××、王四×、王一×等多人在此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并使用麻将机遥控器控制赌场的输赢,为参赌人员提供高息借款,雇佣社会闲散人员威胁索债,从中获取非法利益。针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荣立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张荣立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荣立辩称其没有在赌场上向参赌人员放高利贷。 辩护人辩称,张荣立未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及放高利贷,其自己也参与赌博,其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以聚众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张荣立租住于河南油田双河矿区双北区17号楼2单元301室,在房间内摆设自动麻将机一台,提供麻将、牌九、筹码等赌具,多次纠集河南油田职工董××、王四×、王一×、甄×等多人在此赌博,张荣立从中抽头渔利,并向参赌人员提供高息借款,使用自动麻将机遥控器控制赌场输赢。2013年1月,参赌人员××、张三×、李一×、杜××、王一×等人联名向南阳油田公安局举报张荣立开设赌场、放高利贷威胁逼债行为。2013年2月1日,南阳油田公安局将正在家中赌博的张荣立抓获,当场查获自动麻将机一台、麻将、牌九各二付及筹码等赌具及借款条据,并在张荣立身上搜出麻将机匹配的遥控器二个。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董××的证言 2011年3、4月份到2012年底我在张荣立开的麻将场上输了筹码钱,最开始输1、2万元赌债,3天后要给他500元利息,当利息涨到1万元后,加上原来的1、2万元赌债,他就要按月息收高利贷,有时2000元、3000元不等,月息到1万元后又开始加息,不断翻番。利息到1万的时候就打电话威胁我,或者带人到家门口和单位威胁我,逼我写借条。我们打麻将一般是1000元一锅每人给张荣立抽50元,2000元一锅每人给他抽80元,玩的大的每人抽200-500元,最后谁赢了还要再给他抽5-10%。张荣立通过遥控器可以控制麻将机洗牌和色子掷数,把庄家的牌上的非常好,因为我欠他高利贷多,他就通过我用这种方法诈赌,诈赌有一二次。 2、王×的证言 我原来经常在张荣立开设的赌场打麻将,前后输有20多万,在他那里打麻将是论锅的,一锅5000元他抽头400元,他还放冲,借他1000元他只给900,10天内还他1000,过了10天就加100元利息,以此类推,还有月息,借10000元他只给8500元,一个月内还10000元就行,过了一个月就加2000元利息,以此类推。他要账的方法就是通过小混混到单位、家里,你去哪他们就跟到哪里要钱。2010年期间张荣立把我工资本拿走大半年,后来我挂失了。张荣立的麻将机有遥控器控制输赢,他让我和他一起设局赢别人的钱,用这样的方法诈赌应该有二次。 3、王一×的证言 张荣立在油田双北区租房开场子打麻将和牌九,2000元一锅他抽400元,5000元一锅他抽600元,牌九的抽头比较复杂。张荣立放冲也变成借5000只给4700元,他抽300元利钱,第二天还5000,第三天就加200元利钱以此类推。如果借10000元只给9500元,三天内还10000,三天后就加500,以此类推,我在这个场子输有二三万,加上冲钱和替别人担保的钱,共十一二万。张荣立要账的方法是打电话到单位家里催帐,还威胁说不还钱就找人开车撞我儿子,要把我老婆开的店砸了。2012年12月18日他找到我要我还钱,都是在场子上他逼我担保的钱,我不承认,他就把我打了,后来闹到双河派出所,到现在还没处理完。 4、甄×的证言 2010年我在张荣立开的麻将场打麻将输钱,向他借8000元,600元利息,打了8600元借条,2010年5月份在他家打麻将时被双江派出所查获,老婆知道了闹离婚,单位让我写检察,弄的焦头烂额。 5、王二×的证言 2012年过年期间,我在张荣立租房内打麻将4、5次,推牌九1次,输钱后写了20000元借条,后来还一部分,张荣立到我家逼我还钱,我当时没钱,他就把我工资卡拿走取走几千,第二个月我换了一张工资卡。 6、证人张一×、杜××、甄××、张二×、范×、王三×、李二×的证言,均证实了在张荣立的租住处参与赌博的事实。 7、刘×的证言 证实其与张荣立于2010年下半年租住河南油田双北区17号楼2单元301室后,张荣立在室内设置麻将机供人打麻将,从中抽头渔利的事实。 8、被告人张荣立的供述 证实了其在自己的租住处开始赌场,伙同王×、董××通过自动麻将机的遥控器装置诈赌的事实。 9、南阳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荣立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赌具、资金等条件,开设赌场,组织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张荣立没有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及放高利贷,其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荣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日起至2014 年2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郑亚勤 审 判 员 郜 峰 审 判 员 惠钦贤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