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洪涛受贿犯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29 16:21:15 |
|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2)社刑初字第172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洪涛,男, 43岁。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2年6月22日被社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社旗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3年8月29日将被告人王洪涛逮捕,现在押社旗县看守所。 辩护人白德坡,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2)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洪涛犯受贿罪,于201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岩、贺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洪涛、辩护人白德坡及证人贺XX、李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8年4、5月至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王洪涛利用其负责教育系统结余倾斜资金(含在公用经费中)拨付和监督使用的职务之便,先后收受社旗县陌陂乡中心学校、丁庄乡中心学校等八所学校所送现金共计100000元,为该八所学校在拨付结余倾斜资金、协调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案发前至案发后,被告人王洪涛退还全部赃款。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洪涛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洪涛辩称:起诉书指控我受贿十万元属实,但曹X的5000元是曹X让我到南阳给他跑项目花的费用,项目跑成后给我的,陌陂乡中心学校王XX所送40000元也是让我跑项目的,但未跑成,我就把钱退给他们了,退款时间2009年3月,饶良镇中心学校邱XX的20000元他是在我母亲病重期间送的,我在我母亲去世后办完丧事即2008年10月就把钱退给邱XX了。另外我去南阳财局春节送礼、县部门之间同事招待、办公室喝茶用在这上面费用有一、二万块钱。 辩护人白德坡辩护意见: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洪涛犯受贿罪不持异议,但认定受贿10万元过高。对其中第8笔邱XX20000元,第9笔曹X5000元、第10笔王XX40000元因在案发前已退还,王洪涛没有为掩饰犯罪而退还赃款的事实,故依法不能认定为犯罪;王洪涛有部分用于因公开支,应从受贿数额中予以扣除;王洪涛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赃,无犯罪前科,可从轻处罚。向法庭提交了证人张X、赵XX、余X、贾XX、高XX、赵X、张XX的证言、定额发票、苟XX死亡证明、(2010)社刑初字第42号曹X受贿案刑事判决书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1、2011年年底,陌陂乡中心学校校长王XX为解决陌陂乡后洼村小学校舍修缮资金不足一事,找到被告人王洪涛要求帮忙,后王洪涛在拨付社旗县教育系统结余倾斜资金时,为陌陂乡中心学校拨付资金4万元。为表示感谢,2011年底王XX在王洪涛办公室送给王洪涛现金5000元。 2、2009年年底,社旗县丁庄中心学校校长张X为了能让被告人王洪涛在2009年年底拨付倾斜资金时给丁庄中心学校提供帮助,在王洪涛办公室送给王洪涛现金2000元,当年王洪涛给丁庄中心学校拨付倾斜资金2万元;2010年年底,张X为了能让王洪涛在2010年年底拨付倾斜资金时给丁庄中心学校提供帮助,在王洪涛办公室送给王洪涛现金2000元,当年王洪涛给丁庄中心学校拨付倾斜资金2万元;2012年春节前,张X为了感谢王洪涛在2011年年底为该校拨付倾斜资金2万元,和该校事务专干李XX在王洪涛家送给王洪涛现金2000元。此起共计受贿6000元。 3、2010年年底,被告人王洪涛应社旗县城郊乡中心校校长高XX请求,为该校拨付结余倾斜资金4万元。为表示感谢,2011年春节前,高XX和该校事务专干王XX到王洪涛家送给王现金2000元。2011年年底,被告人王洪涛应高XX请求,为该校拨付结余倾斜资金3万元。为表示感谢,2012年春节前,高XX和王XX又到王洪涛家送给王现金3000元。此起共计受贿5000元。 4、2010年7、8月份,社旗县李店镇王庄学校校长马XX为让王洪涛在2010年年底给该校拨付倾斜资金时提供帮助,通过社旗县财政局基层财政管理局的常XX在王洪涛办公室送给王现金2000元。2010年底,王洪涛为该校划拨倾斜资金10000元。2011年10月份,马XX为了能让王洪涛在2011年年底为该校拨付倾斜资金时提供帮助,分两次通过常XX在王洪涛办公室送给王现金3000元,2011年底,王洪涛给李店镇王庄学校划拨倾斜资金20000元。此起共计受贿5000元。 5、2010年底,社旗县郝寨镇中心学校校长赵XX为争取结余倾斜资金,给被告人王洪涛送现金1000元,当年王洪涛给郝寨镇中心学校多拨付结余倾斜资金2万元。2011年年底,赵XX到王洪涛家中送给王洪涛现金1000元,让王洪涛在拨付结余倾斜资金时予以照顾,2011年年底王洪涛为该校多拨付结余倾斜资金20000元。此起共计受贿2000元。 6、2009年底,被告人王洪涛为社旗县饶良镇中心校划拨资金40000元,为表示感谢,2010年春节前该校校长申XX和事务专干王XX到王洪涛家中送给王现金2000元。2010年底,被告人王洪涛为社旗县饶良镇中心校划拨资金40000元。为表示感谢,2011年春节前申XX和王XX到王洪涛家中送给王现金2000元。2011年底,被告人王洪涛为社旗县饶良镇中心校划拨资金60000元,为表示感谢,2012年春节前申XX和王XX到王洪涛家中送给王现金3000元。此起共计受贿7000元。 7、2010年11月份,被告人王洪涛让社旗县田庄中心校校长刘XX支付其个人在赊店镇“仁和快餐”消费5000元,后王洪涛在2010年年底给田庄中心学校拨付倾斜资金20000元,2011年年底给田庄中心学校拨付倾斜资金3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洪涛在法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洪涛所供述的行贿人王XX、张X、高XX、马XX、赵XX、申XX、刘XX行贿事由、行贿时间、地点、数额与行贿人王XX等人所证实的事实一致,另有证人李XX、王XX、常XX、刘XX、王XX、孙XX证实王洪涛为学校拨付倾斜资金后,校长所送的钱都是学校经费中分的,后来以招待费等名义下帐、报销的事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另有社旗县财政局记帐复印件、县级财政资金拨款通知书、转帐凭证、学校变通下帐票据和王洪涛任职证明及职责等相关书证在卷佐证。 被告人王洪涛另在检察机关供述时称马XX托常XX所送现金5000元有1000多元在2010年11月去市财局办公事时请李X等人吃饭了,另外这几年县局没给股室配茶叶,为办公室买茶叶每年花一、二千元;高XX所送现金2000元我在年底时在教体局西边商店内购买四件五星永隆统、小磨油花二千元,到市局送给教科文科的李X、周X、马X、辛XX了;另3000元我招待下面各学校校长刘XX、王XX及教体局的人,在食博园吃饭。出庭证人李XX、贺XX系县教体局工作人员,二人证实因工作关系和财政局王洪涛有工作上的联系,平时因工作较晚,就由王洪涛招待吃饭,在世博园、仁和快餐、手抓羊肉等处都就过餐,每次费用三、五百元钱,每年三、五次。辩护人出示的证人张X系手抓羊肉老板,证实财局王洪涛近几年来每年消费3000元左右,已于2011年12月31日结清。证人贾XX系食博园老板,证实县财局王洪涛在此消费三年时间,每年消费2000元以上。证人余X系仁和快餐老板,证实财局王洪涛自2009年以来,年消费在3000元以上,没有要过报销凭证。证人赵XX系付食店老板,证实2008年至今王洪涛每年拿烟、酒等食品2000元以上。证人高XX系华山茶叶店老板,证实王洪涛每年多次拿茶叶在1500元以上,没有要过发票。证人赵X系县财局教科文股会计,证实近几年办公室招待客人,茶叶都是王洪涛所买。证人张XX系王洪涛朋友,证实自己家有一辆私家车,自2008年以来王洪涛多次和他一块去南阳为单位办事,并请南阳有关人员吃饭,并送酒、小磨油、绿豆面条等物品。为此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所花费用的票据70张,计5950元。上述证据经出示质证,公诉人认为县财局有规定,同城不招待,请客送礼是被告人王洪涛的个人行为,同时也没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故不能支持。辩护人所提出的自2008年以来,春节向市财政局隶属科室所送礼品每年2000元及购买茶叶4500元、王洪涛因公招待教育局相关科室人员15000余元,应从受贿数额中扣除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因县财政局对招待有规定,同城不招待,王洪涛用自己受贿的赃款购买茶叶是个人行为、春节所送礼品也是违纪行为,故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8、2008年3月份,被告人王洪涛利用其负责拨付教育系统危房改造资金(项目资金)和监督危房改造资金(项目资金)使用的职务之便,为社旗县饶良镇中心校划拨结余倾斜资金100000元。2008年4、5月份,该校校长邱XX在社旗县城土地局附近送给王洪涛现金20000元。2009年4、5月份时,社旗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办理饶良镇中心校邱XX案件时,邱XX找到王洪涛说明社旗县纪检委追查2008年校舍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王洪涛害怕收受邱XX20000元人民币的事情暴露,为掩饰犯罪先退还给邱XX现金2000元,后于2009年11月份到邱XX家退还给邱现金20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县级财政资金(专项)拨款通知书证实:2008年3月4日,社旗县财政局行财股拨付饶良镇财所现金10万元,其中拨付黑流庄小学5万元,二户岗小学1万元,张庄小学3万元,中心校1万元。 (2)社旗县财政局、教体局文件 社财字(2008)30号证实:关于下达2007年追加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补助资金计划的通知。 (3)社旗县财政局教科文股出具的2007年追加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补助资金拟分配计划表证实:饶良镇黑刘庄小学拟分配资金5万元,饶良张庄小学拟分配资金3万元,饶良二户岗小学、中心小学各拟分配资金1万元。 (4)记账凭证、项目资金到帐通知单、收款收据、农信社转账凭证证实:该笔10万元项目资金通过社旗县饶良镇投资管理专户到账。 (5)社旗县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计划审批表 、社旗县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拨付资金审批表、危房改造项目资金报账申请单、黑刘庄小学、张庄小学改造预算表及施工协议、建筑业统一发票4张证实:饶良镇黑刘庄小学、张庄小学、二户岗小学、中心小学校舍整修、改造及10万元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6)社旗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信访室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2009年5月份至6月份,县纪委信访室对全县教育系统追加的危房改造项目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县教委给饶良镇中心校拨项目款2笔,一笔是黑刘庄小学6万元,另一笔是王毛村小学3万元,调查中将原中心校校长邱XX叫到案点进行谈话。经查实,黑刘庄村的拨款未用于危房改造,用于还所欠老帐,王毛村小学用于校园硬化、绿化。因未调取饶良镇中心校财务帐,未发现其他违纪问题,对邱XX也未作纪律处理。 (7)领条复印件证实:2008年5月27日黑刘庄小学从中心校领款1.5万元,2009年5月17日从中心校领款3.5万元,二户岗小学2008年5月27日领款1万元,张庄小学2008年5月27日领款3万元,吴新革2008年5月27日从饶良镇中心校领铝合金款9880元。 (8)社旗县教体局局长何XX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实:2009年夏,县纪委调查原饶良镇中心校校长邱XX任职期间项目资金使用的情况时,邱XX向其汇报称,当时挪用3万元左右的资金,导致欠工程队工程款,后邱XX说挪用的钱他自己垫出来,邱并未说明挪用的钱干什么用了,县纪委也未给邱XX处分,后也没有细问。 (9)证人邱XX的证言证实:王洪涛说是省里有个熟人跑的项目,所以得给点感谢费。项目跑成了,他问我要,我就给了。见到王洪涛后,我在车上把钱给他的,4万元全是百元面值,共4捆。 给王洪涛的4万元现金的事当时饶良中心学校的会计刘XX知道,因为刘XX是当时的会计,项目的手续会计要经手下账,所以,我告诉刘XX了。2009年5月份在县纪检委查我的时候,我当时找不到王洪涛,所以就借了3.5万元把黑刘庄学校的项目款还上了。我自己掏钱把这35000元缺口补上,县纪检委找我了解情况时,我给县教体局局长何XX说财局王洪涛去省里跑项目,从我这里拿走了40000元,何局长问我怎么办,我说我自己拿钱先把窟窿补上,我就从我家里拿了35000元钱,让黑刘庄村支部书记李XX到我家来拿工程款,李XX和李XX一起到我家把这35000元拿走了,李XX是盖黑刘庄小学教学楼的包工头。2009年11月份的一天,我在家休息,他到家里找到我,退给我两万元。因为县纪检委查我的时候,我把这4万元的责任都揽到了我身上,说还工程款了,王洪涛害怕他收我4万元的事暴露了,为掩盖他收我4万元的事,就退给了我22000元或23000元。 (10)证人刘XX证言证实:邱校长和王洪涛联系的,中间细节我也不是很清楚,邱校长给我说王洪涛想要走4万元。邱校长和我商量,结合学校实际,将10万元分四个学校进行拨付,其中饶良中心校1万元,二户岗小学1万元,张庄小学3万元,黑刘庄小学5万元。2008年4、5月份,这100000元项目款拨付下来了,钱是由邱校长从财政所领走的,后来王洪涛把40000万元还了没有我不知道,后来邱XX调走了。 (11)被告人王洪涛供述:饶良镇中心校校长邱XX是我的老师,2007年年底我回饶良到邱XX办公室说,多年来没有给你办过事,有啥问题没有。他说黑流庄学校校舍需要整修,看能不能跑来项目。我说跑项目是有费用的。2007年年底在结余资金倾斜商量的时候,我给主管领导张XX股长说给饶良镇中心校拨付10万元,其中黑流庄学校倾斜5万元,其他几个学校是哪几个我记不清了。2008年4、5月份,邱XX打电话给我联系说他在县土地局东边路边,我开车过去,他给我2万元钱,说这是给你拿来的钱,让我跑项目用,我没说啥,邱XX就走了。 2009年4、5月份的时候,县纪检委在办理饶良中心学校案件,拿了邱XX给我的钱心里不安。再加上2009年3月份曹X犯贪污罪被检察机关查办,在检察院办理曹X之前,曹X曾给过我5000元让我跑项目,项目跑成后,他为了表示感谢(已交检察院处理),害怕牵连到我,邱XX当时找到我,给我说饶良学校出事了,急着用钱,我当时没有太多的钱,我就先给他了2000元钱,后来到他家里给他退回2万元。到目前为止我多退给邱XX2000元,邱XX也未退还给我。 (12)被告人王洪涛另在公诉阶段时供述:2008年4、5月份收到邱XX的2万元后即打算退还,后因自己母亲病危,待自己处理完丧事后于2008年11月份到邱XX家退给邱现金20000元,在反贪机关说是2009年11月份退还的是记混了。认为该款退还早于曹X案件,是自己主动退还的,与曹X案件没有联系,辩称不是受贿。辩护人当庭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王洪涛之母苟XX于2008年10月4日死亡证明及2008年11月5日领取抚恤金的审批表,证实了王洪涛之母于2008年10月4日因病死亡的时间。 证据经法庭质证,被告人王洪涛及辩护人均对证人邱XX的证言所证实的给王洪涛4万元及王洪涛归还2万元的时间是2009年11月份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洪涛在反贪机关所作的供述与证人邱XX的证言在退款的原因、退款的时间上一致,能够相互印证,且有2009年5月17日黑刘庄小学领款3.5万元的领条、社旗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证明在卷佐证,符合“两高”的司法解释规定,应认定为受贿。但证人邱XX的证言证实送被告人王洪涛4万元和被告人王洪涛供述收到邱XX2万元之间有矛盾,双方均无其他证据印证,同时检察机关指控王洪涛受贿数额是2万元,故合议庭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洪涛的辩解及辩护人以王洪涛退还邱XX2万元是在2008年11月,此时纪律检查机关并未对邱XX进行调查,不构成受贿的辩护意见,因未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故不予采纳。 9、2008年底,社旗县大冯乡中学校长曹X找到时任社旗县财政局行政事业股会计的被告人王洪涛,请王帮忙去南阳市财政局跑项目争取资金,王洪涛答应后同曹X一起到南阳市财政局争取资金。从南阳回来后,曹X为对王洪涛表示感谢,在王家中送给王现金5000元。2009年3月16日,社旗县人民检察院对曹X涉嫌贪污犯罪立案侦查,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此事实。2009年3月27日,王洪涛将赃款退至社旗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曹X情况说明2009.3.14 2008年秋我和王洪涛到南阳办事,在南阳车上,我给王洪涛现金5000元,是想让他年底多拨点钱。 (2)、证人曹X询问笔录2009.3.15 2009年春节前,我、李XX、王洪涛我们仨人去南阳市财局办事回到社旗,我没进屋,李XX把5000元放到了王洪涛家餐桌上,王说不要。钱是学校的公款。 (3)、证人曹X询问笔录2012.9.5 2008年底给王洪涛买了一件不到1000元的袄,让李XX报销了,腊月初十的一天,我让王洪涛去南阳市财局办点事,跑项目,当时买5000元的礼还是5000元现金记不清了,他上楼去送的礼,后来我们就走了。我没有在给他现金。 (4)、证人曹X询问笔录2012.9.12 2008年底或2009年春节前,我和李XX、王洪涛三人去南阳市财局为我们学校跑项目,办完事回来我也记不多清了,是在路上还是在王洪涛家里,我给王洪涛5000元现金,感谢他帮我们学校的忙,后来因为我出事了,这个项目最终也没跑成,另外还给王洪涛买了一件价值1000余元的袄。 (5)、河南省统一财务收款收据,2009年3月27日收到大冯营乡案件款陆千元整。 (6)、社旗县反贪局干警刘XX、李XX情况说明。证实2009年3月25日收到反贪局干警李XX交来王洪涛退赃款6000元,因对王洪涛没有立案,故在收据中注明收大冯营案件款。 (7)、社旗县反贪局情况说明。证实2009年3月16日对大冯营乡中学校长曹X涉嫌贪污立案侦查,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曹X送给王洪涛现金5000元,并购买一件价值1280元的袄,依法收缴王洪涛赃款6000元。 (8)、被告人王洪涛供述:曹X是大冯营中学校长,我们俩通过工作关系认识了,他后来被检察机关查处了。曹X当时送给我5000元钱,是因为我当时领着他去市里跑项目,他为了表示感谢,就送给我5000元。后来曹X事发后,我把这5000元钱退给检察院。 (9)、被告人王洪涛在公诉机关时的供述:曹X是09年元月份给我送5000元,送钱的原因是我领着他到市里跑成一个项目,后在09年夏季穿短袖的时间是检察院工作人员找到我问曹X案件的情况,我把这5000元退给检察院了。 (10)、(2010)社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王洪涛受贿曹X所送现金5000元的犯罪事实未被社旗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认定。 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被告人王洪涛及辩护人对证人曹X的情况说明、讯问笔录及罚没收据的款数、时间提出异议。认为曹X的情况说明、讯问笔录前后相互矛盾,有说5000元是办事时已经用掉了,有说是在从南阳回来后交给王洪涛的,同时罚没收据上写的是大冯营案件款6000元,并没有注明是王洪涛所交,而起诉书指控受贿5000元,同时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中也未出示王洪涛在该时段所做的供述,在对曹X受贿案起诉时,也未对此笔受贿5000元予以起诉,故不能认定为受贿。合议庭评议后认为,被告人王洪涛收受原大冯营乡中学校长曹X行贿5000元的事实能够成立,虽然公诉机关未能提供王洪涛在2009年3月退款时的讯问笔录,但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证人李XX、刘XX的证言及2009年3月27日河南省统一财务收据等证据,能够证实因曹X案件被告人王洪涛于2009年3月27日退赃款的事实,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10笔:2008年底,社旗县陌陂乡中心学校校长王XX找到时任社旗县财政局行政事业股会计的被告人王洪涛,请王帮忙给学校跑项目争取资金,王洪涛答应。当年年底,在王洪涛的帮助下,社旗县财政局给陌陂乡中心校划拨结余倾斜资金80000元。收到该款后,王XX安排学校会计高XX到王洪涛办公室给王洪涛送现金40000元。2009年3月16日,曹X案发后,王洪涛于2009年3月27日将收受曹X的赃款退至社旗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后,因王洪涛害怕收受王XX40000元人民币的事情暴露 ,为掩饰犯罪而在2009年4、5月份退给王XX、高XX现金40000元的指控,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社旗县会计核算中心支出传票证实:经陌陂乡中心校校长王XX辨认,该95000元系县财政局教科文股2009年1月20日拨付给陌陂乡中心校的结余倾斜资金,其中贾寨学校、左林学校各4万元,黑土流村王XX儿子伤亡赔偿金15000元。 (2)经费领据2份及领条1份证实:贾寨学校、左林学校分别于09年1月22日、20日从陌陂中心校各领到危房改造款4万元,经余XX领走黑土流村王XX儿子伤亡赔偿金15000元。 (3)陌陂乡贾寨小学报账员郭XX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证实:于2009年元月22日从中心校会计高XX处领取现金2万元用于学校翻修,又于2009年4、5月份从高XX处领取现金2万元,后把原来2万元暂领条抽回,重新按原来领条的时间(2009年元月22日)打了4万元的领据下账。 (4)陌陂乡左林小学校长王XX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证实:于2009年元月20日从中心校会计高XX处领取现金2万元用于学校翻修,又于2009年4、5月份从高XX处领取现金2万元,后把原来2万元暂领条抽回,重新按原来领条的时间(2009年元月20日)打了4万元的领据下账。 (5)县财政局人事股曹XX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证实:2008年给中心校拨危房改造款时,当时给王洪涛说在政策范围内请给予帮助,其他情况均不清楚。 (6)社旗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出具的证明证实:于2009年3月16日对社旗县大冯营乡中学校长曹X贪污犯罪一案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曹X向社旗县财政局教科文股股长王洪涛行贿5000元,后我局侦查人员依法对王洪涛进行询问,王洪涛承认了受贿的事实并退出赃款5000元。 (7)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实王洪涛2012年7月9日退赃款55000元。 (8)证人王XX证言证实:经王洪涛帮忙,2008年底县财局教科文股给陌陂乡中心校划拨校舍修缮经费80000元,后让会计高XX给王洪涛送现金40000元,2009年4、5月份的一天,王洪涛开车到陌陂街将该40000元现金退还,后用于贾寨小学和左林小学校舍修缮。估计王洪涛害怕惹上麻烦就把这4万元退给学校了。 (9)证人高XX的证言证实:2008年阴历年底,收到校舍维修改造经费80000元,后根据校长王XX的安排,到王洪涛办公室送给王洪涛现金40000元。2009年4、5月份,王洪涛将40000元钱退还,后用于贾寨小学和左林小学的校舍翻修。王洪涛之所以退还4万元,我估计与当时大冯营乡中学校长曹X的经济问题被查处有关,可能是王洪涛怕出事,就把这钱退给我们了。 (10)被告人王洪涛供述:2008年陌陂中心校校长王XX找到我办公室说,年底给几所小学弄几个项目,把校舍维修一下,我想从中沾光,我说跑项目是有费用的。年底在结余资金倾斜商量的时候,我给主管领导张XX股长说,给陌陂几所小学倾斜点儿,后来拨付了资金,具体数额我记不清了。阴历2008年年底,陌陂中心校的高XX在我办公室给我4万元,说是他校长让给我的。2009年3、4月份我听说检察院在查办大冯营乡中学原校长曹X的案件,在检察院查办曹X之前,曹X曾经送给我5000元钱,随后几天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曾找我问情况,我把5000元钱上交给检察院,事后我害怕把我收陌陂中心学校4万元的事也暴露了,牵连到我,为掩盖我收陌陂中心学校4万元的事,大致是2009年的4、5月份在陌陂街往北的公路上,我把4万元钱退给了王XX、高XX。 (11)被告人王洪涛在公诉阶段时供述:2009年春节前一天,陌陂乡中心校的事务专干高XX到我办公室,说王校长叫给你个东西,说完放我桌子上一个档案袋,说完就走了。我当时也没问是啥,他走后我一看档案袋里是4万元钱,我一看恁多钱,就考虑住这线不能要,但当时已临近春节了,这些钱在我办公室抽屉里放了几天后,春节放假我拿回家了,一直没有往银行存,09年春节过后,也就是3月份的一天,我开着车到陌陂乡找到王XX,说这钱我不要,退给你们学校该咋用咋用。王XX说这钱是国X给你拿去的,咱见一下国X吧,后来在陌陂街北边的路上我们见到高XX,我同着高XX说这钱我不要,退给他们,后来国X接着钱了,随后我就走了。 高XX给我送这4万元钱,从开始我就没打算要,一直是现金在家里放着,我专门看了下日历,09年春节是元月26号,我是3月份给他们退的,因为春节期间家里事也多,但是这笔钱我真是没打算要,我认为这一笔不能算是我受贿。 因我通过这段时间的回想,又回去扒着看看当年的日历,现在经过我回忆就是09年的3月份退给他们的,当时在反贪局我心理压力也大,脑子也比较混乱,不太清醒,时间上记不清楚。经过我回想,因为曹X案发检察院找我的时候已经穿短袖了,但是我退给王XX和高XX钱时,还穿着袄,退这4万元钱的事在曹X案发之前,所以在反贪上我说是因为曹X案发怕牵扯到自己而退的钱从时间上说是不对的,不是这回事。我退钱这件事跟曹X没有啥牵连。 上述证据质证后,被告人王洪涛、辩护人对证人王XX、高XX证实的估计是王洪涛害怕曹X的案件影响到王洪涛,所以才把4万元退给学校提出异议,被告人王洪涛也对自己在反贪机关供述时称退4万元是因为曹X案发,怕牵扯到自己才把4万元退还提出辩解,辩护人以王洪涛在检察机关立案前已把4万元退还陌陂中心学校,此退款行为未受到任何影响,故不应认定为受贿的辩护意见。合议庭评议认为,上述证据能够证实陌陂中心校长王XX让会计高XX送给王洪涛现金4万元,这4万元现金在反贪局立案前王洪涛已把钱退给学校的事实能够认定。但曹X是大冯营乡中学校长,而王XX则是陌陂乡中心学校校长,陌陂中心校及王XX从未受到任何机关的查处,被告人王洪涛因曹X案件也未受到司法机关的追究,曹X和王XX之间更没有任何的犯罪预谋过程,曹X和王洪涛之间的行贿、受贿行为也不会牵扯出王XX和王洪涛之间的非法交易行为,且被告人王洪涛已在检察机关立案前将款退还,故此行为不宜按受贿认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综上,被告人王洪涛受贿9次,计款6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洪涛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6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的部分辩解及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因有证据证实,已在本判决书认定事实、证据部分予以确认采纳;部分辩解及辩护意见因与事实不符,且没有证据证实,故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洪涛因收受马XX贿赂款5000元被调查后,主动交待了其他受贿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洪涛能够全部退出所获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洪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9日起至2018年8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张建玺 审 判 员 吕应伟 审 判 员 樊 斌
二○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闫宗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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