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小鹏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29 15:22:53 |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卫刑初字第133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小鹏,曾用名李鹏,男,1988年11月25日出生。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刑诉(201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小鹏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保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小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1月17日5时45分许,被告人李小鹏驾豫HA1900号江淮货车,沿宁洛高速公路南京方向行驶至661KM+500M处时,与同方向行驶由赵现征驾驶的豫U5208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U2599)发生追尾相撞,致车辆及公路设施损坏,乘车人王俊平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平顶山市公安交管支队高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小鹏负事故主要责任,赵现征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王俊平无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书证、物证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小鹏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小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7日5时45分许,被告人李小鹏驾豫HA1900号“江淮”牌货车,沿宁洛高速公路南京方向行驶至661KM+500M处(河南省汝州市界)时,与同方向行驶由赵现征驾驶的豫U52088号(豫U2599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追尾相撞,致车辆及公路设施损坏,李小鹏受伤,豫HA1900号“江淮”牌货车乘车人王俊平当场死亡。经平顶山市公安交管支队高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小鹏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赵现征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王俊平无责任。2013年6月4日,李小鹏出院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2012年12月25日,王启君、宁小虎、耿平与王俊平的家属达成经济赔偿协议,其三人一次性赔偿王俊平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50000元。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豫HA1900号“江淮”牌货车车主又支付王俊平家属经济赔偿款15000元,王俊平家属对李小鹏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小鹏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证人赵现征证述,2012年11月17日不到6时,我驾驶豫U52088号(豫U2599挂)货车在宁洛高速南京方向行驶(出汝州服务区没多长时间),听到“嗵”的一声巨响,马上把车停下,下车后看到一辆货车与我的车追尾,货车司机的腿被卡住。我救不下来货车司机,就赶紧打“119”, “119”赶到后把货车司机弄出来,后发现货车卧铺上还有一人。“120”赶到后,确认货车卧铺上的人死了,货车司机被“120”拉走了。 3.公安机关出具的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明赵现征于2012年11月17日5时58分报警。 4.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事故现场照片。 5.平顶山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书,从王俊平尸表检验分析认为,王俊平符合头面部、胸腹部、会阴部及四肢等处受到钝性物体的作用(碰、撞、摔、挤压等)致多发骨折、会阴撕裂、胸腔脏器损伤出血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6.李小鹏的机动车驾驶证、诊断证明及出院证。 7.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证明李小鹏住院治疗出院后于2013年6月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8. 王启君、宁小虎、耿平与王俊平家属于2012年12月25日签订的王俊平意外死亡经济赔偿协议及胡爱花(王俊平之妻)个人业务凭证,证明王启君、宁小虎、耿平一次性赔偿王俊平家属死亡赔偿金等的情况。 9.谅解书,证明豫HA1900号“江淮”牌货车车主已支付被害人家属赔偿款及李小鹏已得到谅解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小鹏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李小鹏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王启君、宁小虎、耿平及豫HA1900号“江淮”牌货车车主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对李小鹏的犯罪行为也表示谅解,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小鹏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4日起至2013年10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高 平 人民陪审员 李 云 人民陪审员 郭宏伟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 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