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苏国礼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27 16:42:58 |
|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桐刑初字第168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国礼,男,1963年7月2日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3年4月3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国礼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国礼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5日6时许,被告人苏国礼驾驶临时号牌桂BLM110中型普通货车,沿312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至桐柏县月河镇月河街政府路口路段时,与横过公路的行人阙xx发生碰撞,造成阙xx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桐柏县交警大队桐公认字[2013]第RU004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苏国礼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桐柏县公安局法医学尸检报告认定被害人阙xx符合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报案,到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苏国礼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国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xx、阙xx等人的证言,桐柏县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桐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现场勘察笔录,桐柏县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证明,调解协议,被告人苏国礼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国礼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国礼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3日起至2013年10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纯刚 审 判 员 魏文涛 人民陪审员 肖尚书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丰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