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全文犯危险驾驶罪

2016-07-08 19:48
被告人李全文犯危险驾驶罪
提交日期:2013-07-31 11:46:27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平刑初字第200号

    

    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全文,男,196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6月19日被查获, 2013年6月2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3]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全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建国、郭美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全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19日17时10分左右,被告人李全文无证驾驶无牌号普通两轮摩托车,沿10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湖坡村口附近时,被平舆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血醇检验鉴定,被告人李全文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7.03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全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卫东、付国立的证言,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返还物品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意见:驻马店市公安局公(驻)鉴(毒)字[2013]936号刑事技术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全文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全文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有关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全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9日起至2013年7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刘艾薇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骆云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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