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夏长飞、石凤雷、马红春、石新起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27 11:51:20 |
|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濮刑初字第281号 |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长飞,男,198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盗窃罪,2012年9月25日被拘留,2012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被告人石凤雷,男,198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盗窃罪,2012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被告人马红春,男,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盗窃罪,2012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被告人石新起,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盗窃罪,2012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3)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长飞、石凤雷、马红春、石新起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长飞、石凤雷、马红春、石新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25日9时许,被告人夏长飞、石凤雷、马红春、石新起预谋后,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濮阳县白堽乡庞寨村北中原油田采油四厂一井场盗窃原油640公斤,价值3000余元,夏长飞被当场抓获。原油被扣押,已发还被害单位。 2012年10月24日,被告人石凤雷、马红春、石新起主动到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长飞、石凤雷、马红春、石新起在庭审过程中供认不讳,且有证人卢X、袁X峰证言、报案材料、扣押物品清单、卸油票、原油价格证明、原油含水日报表、无违法犯罪证明、户籍证明、现场盗窃照片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长飞、石凤雷、马红春、石新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夏长飞、石凤雷、马红春、石新起犯盗窃罪成立。其系共同犯罪。且系未遂。被告人石凤雷、马红春、石新起主动到中原油田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自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长飞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三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石凤雷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二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马红春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二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石新起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二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迎春
二○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董 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