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焦学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27 16:15:09 |
| 平顶山市叶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叶刑初字第109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学志,男,196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 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4月11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26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叶县人民检察院以叶检刑诉[201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学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学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春节前一天,被告人焦学志在舞钢市矿山汽修厂附近以4000元的低价从他人手中购买一辆银灰色五菱面包车,后转卖其外甥赵任培(已判)。后经查明该车系被盗车辆,该面包车经物价鉴定价值人民币27370元,案发后该车已追回并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焦学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等书证材料,证人赵某某、顾某某、张某某的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学志明知是没有合法手续的可疑车辆仍以低价购买并转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焦学志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焦学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所判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完毕,逾期不缴,则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3日起至2014年3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典瑞丰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郑艳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