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王中华与被告陈梅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27 15:41:32 |
|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鹤山民初字第167号 |
原告王中华,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水清,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陈梅,女,1982年5月28日出生。 原告王中华与被告陈梅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与2013年3月5日受理后,因被告陈梅下落不明,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中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水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在北京打工时认识恋爱,于2006年12月1日登记结婚。2007年1月11日生育男孩王永祺,现随我父母生活。婚后夫妻关系一般,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吵闹。2009年1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王永祺由我抚养,不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未答辩。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所在的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镇王马庄村委会出具的书面证明一份。证明陈梅2009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回家居住。2、陈梅所在的贵州省大方县文阁乡三元村委会出具的书面证明一份,证明陈梅2009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回家居住,也未与其父母联系,陈梅父母也不知晓陈梅的情况。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中华与被告陈梅于2006年12月1日登记结婚。2007年1月11日生育男孩王永祺,现随原告父母生活。婚后夫妻关系一般,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09年1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另查明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且生有子女,但共同生活中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特别是被告离家出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抚养孩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王中华与被告陈梅离婚。 二、原告王中华与被告陈梅婚生男孩王永祺随原告王中华生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中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志 昊 审 判 员 赵 俊 峰 人民陪审员 宋 晓 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爱 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