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罗文海犯受贿罪、贪污罪,被告人邱贵宇犯贪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1 12:22
被告人罗文海犯受贿罪、贪污罪,被告人邱贵宇犯贪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3-09-27 16:13:14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桐刑初字第13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文海,男,1957年7月10日出生。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3年3月17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辩护人孔繁平、录军,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邱贵宇,男,1974年3月6日出生。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3年3月19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明军、王磊,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文海犯受贿罪、贪污罪,被告人邱贵宇犯贪污罪,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文海、邱贵宇及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贪污罪

2012年底至2013年初,罗文海在任桐柏县月河镇中心校校长期间,伙同时任桐柏县月河镇中心校会计邱贵宇,利用职务便利,多报生源,骗取“生均办公经费”52080元人民币,其中罗文海分得28500元,邱贵宇分得23580元。

二、受贿罪

2004年至2012年,罗文海在任桐柏县月河镇教办室主任、中心学校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教师晋级、评优等过程中,非法收受下属学校教师、校长现金共计29000元人民币,并为其谋取利益。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罗文海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被告人邱贵宇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并认为二被告人在贪污犯罪中具有自首情节,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罗文海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受贿罪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其在贪污犯罪之前因公垫支有4万元。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文海犯受贿罪、贪污罪没有异议,庭审中,提交罗文海贪污犯罪前因公支出条据3.2万元,认为被告人因公垫支部分应从贪污的数额中予以扣除,且被告人犯受贿罪、贪污罪均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邱贵宇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没有异议,但称其分得的23580元存入自己保管的用于因公支出的存折中,用于发放教师工资等因公支出。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贵宇犯贪污罪事实不清,庭审中,提交邱贵宇收支情况说明,认为应依法扣减被告人因公支出部分,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受贿罪

2004年至2012年,罗文海在任桐柏县月河镇教办室主任、中心学校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下属学校教师、校长现金共计29000元人民币,并在教师晋级、评优等方面提供便利。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收到群众举报并掌握了其收到彭xx、池xx、杨xx贿赂12000元的犯罪事实后对其立案侦查,罗文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收受下属学校教师、校长贿赂29000元的犯罪事实。

具体受贿情况如下:

1、2004年秋,教师晋级时,在其家,非法收受桐柏县月河镇中心校成教专干杨xx现金1000元;

2、2007年10月,教师晋级时,在其家,非法收受唐城小学教师牛x现金2000元;

3、2008年10月左右,教师晋级时,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中心校教研员惠xx现金2000元;

4、2008年10月左右,教师晋级时,在其家,非法收受唐城小学教师唐xx现金1000元;

5、2009年10月,教师晋级时,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沈庄村小学教师尹xx现金3000元;

6、2010年10月,教师晋级时,林庙村小学教师杨x让其丈夫赵xx在月河街新月酒楼,给罗文海送了3000元现金,罗文海收下;

7、2010年10月,教师晋级时,在其家,晏庄村小学教师涂x委托其丈夫杨x给罗文海送了3000元现金,罗文海收下;

8、2010年,教师晋级时,在其家,非法收受沈庄小学教师杨xx现金2000元;

9、2011年10月,教师晋级时,在其家,非法收受月河一中教师彭xx现金5000元;

10、2012年10月,教师晋级时,在其家,非法收受彭寨村小学教师池xx现金5000元。

11、2012年年底,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汪庄小学校长刘x现金20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罗文海的供述与证人杨xx、彭xx、池xx、尹xx等人证言相印证,证实被告人收受贿赂的时间、地点、金额及行贿人的请托事项;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涉嫌受贿犯罪一案的侦破情况。

二、关于贪污罪

2012年底至2013年初,罗文海在任桐柏县月河镇中心校校长期间,伙同时任桐柏县月河镇中心校会计邱贵宇,利用职务便利,多报生源,骗取“生均办公经费”发放到下属学校,后又以中心校办公经费紧张为由,索取下属学校52080元人民币未入账,其中罗文海分得28500元,邱贵宇分得23580元后存入用于发放教师工资的存折中,未予支取。在侦查机关查处被告人罗文海受贿犯罪过程中,罗文海主动交代了贪污犯罪事实;被告人邱贵宇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供述了主要贪污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罗文海的供述。

2012年底,由于我们中心校没啥经费,我就想从下属各小学筹措点费用,我就和会计邱贵宇说了我的这一想法,他也同意了,最后我们俩商量决定把月河偏远的小学学生数多造点,这样中心校好从县财局多拨给各小学的“生均办公经费”中提取一部分作为中心校办公经费,剩余大部分还留给他们小学当办公经费,我和邱贵宇商定提取的标准为每小学3000元或5000元不等,邱贵宇还问我发票咋找,我说让他到食堂找一些餐饮发票,真不够了买一部分发票,他说到食堂找或者购买发票都要税钱,我说中啊。商定后我安排邱贵宇具体负责操作。

县财局多拨给各小学的“生均办公经费”是县财局根据各小学的生源数量给各小学拨办公经费,各小学的生源数量是由各小学上报给我们中心校,我们中心校审核后再交给县教育局,财局再根据生源数量拨办公经费,我安排各小学多报点生源数量,实际上是虚报的,然后让他们报到中心校,然后再报给县里进行拨款,这样我们从各小学要钱后,他们还剩余有经费。我们通过虚报生源多拨的钱是各小学的办公经费,我们需要找发票在各小学走账才能把钱套出来。一开始商量要钱时,我对邱贵宇说,“平时咱们送礼都花了不少钱,钱套出来后,咱们俩一人分一部分。”他说中啊。后来,邱贵宇从各小学要钱了。过了不久,就在当年年底,我安排各小学报的生均办公经费财局拨下来了,我就让邱贵宇去向各小学要钱,具体情况是邱贵宇经手办理的,具体给哪些小学要了,要了多少钱我不清楚,但后来会计给我汇报时说,总共要了56000元的钱,其中找发票花费有3000多元。

2012年底,邱贵宇将钱从各小学要回来后,快过年的一天上午,邱贵宇给我打电话,他说他把要回来的钱给我拿来,随后,过了一二十分钟,他就到了我楼下,我让他进客厅,他说“小学的钱要回来了,总共56000元,买发票花费3000多元,给你28500元,你好留着,”我说:“你平时人情礼往多,送礼垫付的多,你多留点儿,”他客气了下说中啊。随后他直接从上衣内口袋里拿出两沓多钱放到了茶几上,我们又闲聊了几句他就走了,他走后,我将这两沓多钱查了一下是28500元。其中年终给相关人员送礼花费7000元,其余的钱我用于我个人平时生活花销和人情礼往送礼用了。

2、被告人邱贵宇的供述。

月河镇学区是报账单位,按规定所有的收入、支出都要交乡财政所建账。我们中心校下属各学校的帐都要经过我审核,然后交中心校校长罗文海签批方可入账,然后交由各学校交给月河财税所建账,但是我们中心校本身基本上没有经费,所以我们中心校自身的账目都是我们自己保管。

2012年底,我和中心校校长罗文海商量后,罗文海安排我从下属13个小学索要56000元钱,我们向下属小学要的是他们学校的办公经费。是多报的“两免一补”办公经费,也就是“生均办公经费”,两者是一回事。罗文海安排我向下属小学要这56000元钱时,罗文海对我说,多报的两免一补资金要问这些小学要回来,还说我来的晚,我俩平时人情礼往花销也大,私人平时垫支的也比较多,我俩都弥补点。我说:“我刚来,各小学校长我不熟,你给他们安排要钱”,他说他给这些校长说。后来他安排我找发票给下属小学,下属小学再把钱交给我。我收完钱后给罗文海28500元,我留有27500元。发票基本上都是给小学校长,给他们发票时,我基本上都是问他们要多少发票,他们给我说个数,我把发票给他们,因为要钱的事事先罗文海都和他们沟通过了。也有的说今年困难少给点,我说得给罗主任(罗文海)说好,他说说好了,我说中,他给我说个数,我把发票给他。罗文海安排我找的发票,我在月河街新月酒楼杨xx处买了3万元的发票,在月河街发权食堂李xx处买了3万元的发票。

这56000元大概是在去年腊月二十几收齐的。收齐后我交给罗文海28500元。我考虑罗文海之前给我说过平时人情礼往多,私人垫的钱也多,想弥补一下垫的钱,就主动给他送去28500元。下余的27500元扣除我事先在杨xx、池xx处购买发票私人花销的税钱3920元,下余23580元我放在了自己手中,我感觉和罗文海将公款私分不合适,就把这23580元和教师的绩效工资放在了一块,存到了我存折上,后交给了检察院。我的存折是2013年元月,月河财税所拨给我们有一笔教师工资190多万元,我想着这笔钱太多了,我就用我自己的户名在月河信用社办了一张存折,然后将这笔钱大部分都存到了我办的这张存折上。

3、证人郑x、池xx、刘x、杨xx、杨xx等桐柏县月河镇下属小学校长、教师的证言,证实2012年底,被告人罗文海、邱贵宇以中心校经费紧张为由,为下属学校提供餐费票据,收取费用共计56000元的事实。

4、证人杨xx、池xx证言,证实被告人邱贵宇到二人开办的食堂购买60000元餐费发票支付购票款4200元的事实。

5、复印于桐柏县月河镇财税所2012年秋季预拨付款项明细表、辖区内各小学记账凭证及所附餐费报销条据,证实月河中心校上报生均办公经费情况及各小学支出餐费并报销入账的事实。

6、提取邱贵宇保管的存折、在反贪局提交的支出票据,证实2013年2月6日被告人将24000元存入用于发放教师工资的存折中。

7、罚没款收据,证实被告人罗文海、邱贵宇分别退缴违法所得60500元、27500元的事实。

8、到案证明,证实被告人罗文海主动供述了伙同邱贵宇贪污犯罪事实。罗文海案发后,被告人邱贵宇主动携带会计资料和钱款主动到反贪局供述了犯罪事实。

9、二被告人的任职文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二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及任职情况。

上述受贿、贪污犯罪证据,经当庭质证,来源合法,且能相互印证,予以认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文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罗文海、邱贵宇二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款,其行为均已构成了贪污罪,被告人罗文海一人犯数罪,应当对其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文海在受贿犯罪中,到案后能交代侦查机关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退缴违法所得,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在贪污犯罪中,具有自首情节,且已退缴非法所得,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邱贵宇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具有自首情节,违法所得已全部退出,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社会危害性及犯罪后的表现,可对其减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被告人罗文海、邱贵宇辩护人关于应当扣减其贪污犯罪因公垫支部分的意见,经查,二被告人在犯罪预谋过程中,个人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明显,赃款到手后,二人进行分赃,用于因公垫支证据不足,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二被告人贪污犯罪具有自首情节、可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罗文海辩护人关于其在受贿犯罪中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邱贵宇辩护人关于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参与预谋并积极实施犯罪,虽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但不应认定为从犯,关于其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文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3月16日止)。

二、被告人邱贵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邱贵宇的考验期限自2013年9月6日起至2016年9月5日止。)

三、被告人罗文海违法所得57500元、邱贵宇违法所得2358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段  奇

                                             审判员   何纯刚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赵丰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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