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尤广付犯失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27 16:24:58 |
|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桐刑初字第158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尤广付,男,1949年10月29日出生,。因涉嫌失火犯罪,于2013年3月11日被桐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3〕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尤广付犯失火罪,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尤广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10日下午18时许,桐柏县大河镇箭杆冲村尤庄组村民尤广付因烧自家地埂引发山火,后被护林人员打灭。经桐柏县林业局林业技术鉴定,过火的林地面积36.4亩。 上述事实,被告人尤广付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马xx、鲁xx等人的证言,桐柏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及林业技术鉴定意见,被告人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广付因生产中不慎,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行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能够认罪,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尤广付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8月27日起至2014年2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何纯刚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雪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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