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多德非法侵入住宅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27 16:22:33 |
| 平顶山市叶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叶刑初字第110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多德,又名刘罗德,男,1965年4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3年3月15日被拘留,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 叶县人民检察院以叶检刑诉[2013]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多德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丁少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刘邦钦、被告人刘多德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多德于2012年12月2日23时许,酒后进入同村村民刘邦钦家,喊刘邦钦之妻邵妮旦开门,被邵拒绝后仍不退出。案发后双方已和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邦钦、邵妮旦的陈述,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多德侵入他人住宅,遭拒后仍不退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应予采纳。案发后双方已和解,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多德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 国 平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于 顺 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