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高严与被上诉人张恋、李春仙、禹州市颍川街道办事处朱坡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提交日期:2013-07-31 10:02:42 |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3)许民二终字第168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严,女,1962年9月2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田彦利,男,1980年1月26日生,汉族,系上诉人高严之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恋,女,1953年8月10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春仙,女,1949年4月27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禹州市颍川街道办事处朱坡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振安,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董俊卿,男,1957年4月20日生,汉族,系该村民委员会法律顾问。 上诉人高严与被上诉人张恋、李春仙、禹州市颍川街道办事处朱坡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朱坡村委会)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2)禹民一初字第3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严及其委托代理人田彦利、被上诉人朱坡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董俊卿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张恋、李春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2)禹民一初字第34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崔 君 审 判 员 王伟琪 代理审判员 李艳伟
二○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宋 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