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蒋亮东非法制造发票,张明亮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 |
提交日期:2013-07-31 09:32:06 |
项城市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项刑初字第00085号 |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亮东,男,1989年12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项城市范集乡蒋寨村4号院。因涉嫌非法制造发票罪于2012年12月5日被项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非法制造发票罪于2013年3月22日被项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明亮,男,1980年1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项城市孙店镇后张庄村。因涉嫌非法制造发票罪于2012年4月19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5月5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持有伪造发票罪于2013年3月22日被项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刑诉(201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亮东犯非法制造发票罪、被告人张明亮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文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亮东、张明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蒋亮东在范集乡蒋寨村其家中非法印制假发票,4月19日被项城市公安局现场查获制假设备及印制的发票及半成品共132110份,并在被告人张明亮的住处查获即将出售的发票710份。经鉴定印制的发票为假发票。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亮东、张明亮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蒋可禹、位爱华、蒋德样、曹继涛证言;书证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亮东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擅自制造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发票罪;被告人张明亮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欲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蒋亮东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明亮能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亮东犯非法制造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交纳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明亮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交纳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矿 审 判 员 龚光明 审 判 员 刘 辉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亚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