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师保全、李玉动、李作朋盗窃 |
提交日期:2013-07-31 09:28:17 |
项城市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项刑初字第00083号 |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师保全,男,1974年11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项城市郑郭镇前师寨村10号院。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8日被项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现押于项城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玉动,男,1969年6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项城市郑郭镇侯庄村4号院。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8月4日被项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09年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2年8月11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项城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作朋,又名李新生,男,1976年7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项城市郑郭镇侯庄村4号院。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6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项城市看守所。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刑诉(201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师保全、李玉动、李作朋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立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师保全、李玉动、李作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1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师保全、李玉动、李作朋开着机动三轮车窜至沈丘县赵德营镇宋营行政村柴营村李看远家,盗得16台“冰熊”牌电冰箱和一辆“重庆”牌CQ110-7型摩托车。经鉴定总价值43791.00元。 2011年12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李玉动、李作朋伙同师保全窜至沈丘县石槽乡邵庄行政村小赵庄村,将刘松林放在刘孝宝家的一辆“中原牌”四轮车头盗走,后又将刘彩英家的一辆“东方红”四轮车头(价值1800元)和两只羊(价值3000元)盗走。经鉴定两辆四轮车头价值5650元,两只羊价值1800元。 举出了被告人师保全、李玉动、李作朋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李看远、王松林、刘彩荣等人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师保全、李玉动、李作朋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师保全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辩解说:没有参与盗窃电冰箱; 被告人李玉动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 被告人李作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 1、2011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师保全、李玉动、李作朋开着机动三轮车窜至沈丘县赵德营镇宋营行政村柴营村李看远家,盗得9台“冰熊”牌电冰箱和一辆“重庆”牌CQ110-7型摩托车。经鉴定总价值25821.00元。 2、2011年12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李玉动、李作朋伙同师保全窜至沈丘县石槽乡邵庄行政村小赵庄村,将刘松林放在刘孝宝家的一辆“中原牌”四轮车头盗走,后又将刘彩英家的一辆“东方红”四轮车头(价值1800元)和两只羊(价值3000元)盗走。经鉴定两辆四轮车头价值5650元,两只羊价值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师保全供述与辩解:2011年农历12月2日晚,新生给我打电话,我带着扳子、钳子、老鼠药等物品找到新生和玉动,商量着该过年了,下去弄点钱,我们到沈丘石槽那边的一个庄,在村东头一家,我们把门扛开,有一辆四轮车头,我们推到公路上。又到村东北角,有家红铁大门,他俩把门弄开,先牵了两只羊,又把这家的四轮车推到公路上,我把堂屋门撬开,偷了两双被子。我们把车开到俺家,俺女人可能听见动静了,把门给我开开,她上床睡觉了,他俩走了。上午10点多,我给王明口的瘸子打电话问他:有两辆四轮车头要不要。他说:好。他来后,我给他说:俺在沈丘赵德营推的,俺弄的还有羊。在说话时,师留民去了,师留民说:这机器得有1500斤。我和瘸子在家吃饭后,给莲池姓周的一个买羊的打电话,我叫俺女人把羊牵出去给他,她回来问她卖多钱,她说卖1600元,俺女人给四轮车加了水,我和瘸子把车往他那开,路上被抓了,当时没有谈车的价钱。2011年11月4日夜我没有和李玉动、李新生一块去过沈丘县赵德营,那时我在上海打工哩。 2、被告人李玉动供述与辩解:2011年农历十月份的一天下午天快黑时,师保全给我打电话说晚上咱出去转转(意思是偷),你去你村东头铝厂那,马上我去接你。一出庄碰到李新生也往铝厂那去,我知道师保全也给李新生打了电话。到铝厂后,师保全开着他的机动三轮车在等俺,我和李新生就坐到了三轮车上,师保全开着三轮车沿郑郭至沈丘的公路往东去,经过沈丘县石槽集往北走,然后沿着小柏油路往赵德营方向去,走到赵德营西靠小柏油路的一个村庄,发现路边有一幢两层楼,附近无住户。俺三个人每人拿一把电灯,去看楼里面有东西没有,通过窗户用电灯一照,发现屋里放着好多冰箱,师保全就返回三轮车前把撬棍拿过来,我和李新生拉着卷闸门,师保全用撬棍把卷闸门撬开,我们三人把屋里的冰箱抬出来九台,装到三轮车上,共装三层,一层三台,又从那家屋里找来皮线捆住冰箱,我开着三轮车拉着冰箱头里走,李新生和师保全又把那家放着当门的一辆摩托车骑走了。我们赶紧往回走,把冰箱和摩托车都拉到师保全家中。冰箱按每台七百元的价格做给师保全,九台共六千三百元,师保全当场给我和李新生每人二千一百元,摩托车没算钱,饶给了师保全。然后师保全开着三轮车把我和李新生送回家中。2011年腊月的一天天快黑时,师保全分别给我和李新生打电话说晚上出去转转,师保全开着车,往沈丘方向去,经过石槽半坡村往北去,走的有五六里地到了一个村庄,那家院西侧棚子下放着一辆四轮车头,俺三个从南侧翻墙进到院内,把四轮车推到停三轮车的地方。然后又返回村内,与第一家盗四轮车南边隔的有三四家,我用小棍把大门撬开,俺三个进到院内,把四轮车推出村,放在俺三轮车旁,我们三人又返回到这家,把拴在院子西南角棚子下的两只羊牵走,把羊抱到三轮车上之后,我开着一辆四轮车头里走,李新生开着另外一辆四轮车,师保全开着三轮车拉着羊走在后边,我们连夜把两辆四轮车和羊拉到师保全家门口,师保全喊他女人,他女人起来开开门,俺把四轮车和羊弄到师保全家中,两辆四轮车和两只羊做4500元钱给了师保全,师保全给我和李新生每人1500元钱。过了没几天,我听说师保全被郑郭派出所的抓起来了。 3、被告人李作朋供述与辩解:2011年农历十来月份的一天晚上,师保全给我打电话说晚上出去遛遛(偷的意思),你到村东头铝厂那,马上我接你。接到师保全的电话我就拿了一把塑料电灯从家里去了村东铝厂那,师保全开着一辆机动三轮车,李玉动也在那。三轮车上放着一双被子一根撬棍,师保全让我和李玉动坐上三轮车,由师保全开着三轮车沿项沈公路往沈丘去,到了一个村庄,在东西水泥路北有一家两层楼,上下各三间,院子是铁栅栏焊的。师保全提出去这一家偷东西,师保全把车停放在这家东边地里,然后师保全拿着撬棍头里走,我和李玉动在后面,师保全先把这家的院门锁撬开,我们三人进到院里,这家最西头那间房子是卷闸门,师保全又用撬棍把卷闸门撬开,然后我们进西间,西间里放着一辆大篷车,有没有东西我记不清了。南间里放着好多没有拆封的电冰箱,我们三人就轮流抬了九台电冰箱放到三轮车上,我开着三轮车头里走,师保全和李玉动开着这家的两轮摩托车在后面,把电冰箱和两轮摩托车都弄到师保全家中。把电冰箱做给了师保全,不是八百就是七百元一台,不是当天夜里就是第二天师保全一人给我们两千多元,摩托车没有算钱,送给了师保全。与上次盗窃电冰箱隔的有一两个月的一天晚上,师保全给我打电话说你在村东头铝厂那等我,到地方李玉动已经到了,师保全还开着他的三轮车,师保全开着车拉着我和李玉动往沈丘方向去,在石槽东南方一个村庄,在村中有一家从外面锁住大门,师保全就把大门锁撬开,发现院里有一辆四轮车,师保全把四轮车头推到路边,然后俺三人把这辆四轮车推到我们停放三轮车的地方。又返回村子,师保全发现与第一家离的没多远另一家也有一辆四轮车头,师保全用撬棍把这一家的大门撬开,我们三人又把这辆四轮车推出来,我开着一辆三轮车,李玉动开一辆,直接开到师保全家中,以每辆1800元钱的价格做给了师保全,每人分1200元钱。四轮车咋处理的我不知道,这次除了盗窃四轮车以外没有盗窃其他东西。 4、证人豆孝梅证言:主要证其天明起床后,见到家中停了两辆四轮车头和两只羊,后师保全让其把两只羊以1600元的价格卖了的事实。 5、证人许保军证言:2011年12月27日上午,师保全给我打电话说:有两台四轮车头,你要不要。我到他家见两个四轮车头,在师保全家吃了饭,师保全摇开车,他老婆加水,师保全说:这两台车开你家去吧。我说:没有钱,我不要。后来我俩一人开一台,往我家开,在路上被抓了。在师保全家,我见师保全老婆牵两只羊往外走,我问师保全从哪弄的,他没有吭气。 6、证人师留民证言:2011年11月27日上午,我到师保全家,见有个瘸子给师保全说:这两辆车我要着。问我多重,我说:1000多斤。下午我给师保全打电话说:你家门口有警车,可不要回来。我给他打电话是因为我们是近门的。 7、证人刘松林证言:我的中原牌四轮车头放在俺三叔刘孝全家了,今天早上,刘孝全说车头被盗了,刘彩荣家也丢了辆四轮车头和两只羊,我们就报案了。 8、证人刘彩荣证言:昨天我休息时,我的东方红四轮车放在过道里,两只羊在羊圈里,夜里1点钟左右,我听见狗叫,俺的堂屋门响,我没有起来,早上发现羊和四轮车不见了,我没有找到,就报案了。 9、证人刘孝云证言:今天早上我发现我家里的一辆四轮车头被人家偷走了。 10、证人李看远证言:今天早上八点多,我小儿子李兆猛从家里到我们家门市部告诉我,俺朋友王松林放在俺家的冰箱被偷走了18台(冰熊牌冰箱)还有我的摩托车(雅马哈110)。 11、证人李兆猛证言:2011年11月4日早上八点多,我起床发现家里二楼楼梯口的门被反锁了,我就拿着钥匙开门到一楼一看,摩托车丢了找不到了,放冰箱那屋的门也开着,一楼西间的卷闸门也半开着,钥匙插不进去,屋里的车也被动了,冰箱的空箱子也被动了,院子里的门口还放着俺家的小推车,院子大门的锁也不见了,然后我就锁上堂屋门去街上俺爸那告诉他了,再然后俺爸就和王松林联系报警了。 12、证人王松林证言:丢了总共十六台冰箱,都是冰熊牌的,176型月光银三台,191型幻之彩四台,209型江南风光二台,209型蓝之彩二台,171型艳之彩三台,239型二台。这些都是新款的冰熊冰箱,还没有开封,里面有家电下乡卡,各种颜色都有,货号我也没记,都在箱子外面贴着,进货单能拉出来。 13、户籍证明:主要证明被告人李玉动、师保全的基本情况。 14、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主要证明李玉动、师保全因犯盗窃罪被判决的情况。 15、照片复印件:主要证明被盗四轮车的车头和被告人作案时开的车辆照片复印件。 16、领条:主要证明失主将被盗的东方红四轮车头领走的事实。 17、送货单:主要证明失主王松林购买冰箱电冰箱的情况。 18、搜查笔录:主要证明从豆孝梅住处搜查出一台冰熊电冰箱和一辆电动车的情况。 19、辨认笔录:主要证明师保全辨认李玉动、李作朋的情况。 20、抓捕经过:主要证明项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将李玉动抓获的过程。 21、发破案报告:主要证明案件发案破案的情况。 22、通话记录:主要证明李玉动和师保全的电话通话详单情况。 23、情况说明:主要证明传唤豆孝梅未获。 24、抓捕经过:主要证明2013年2月5日在李作朋家中将其抓获的经过。 2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26、鉴定结论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保全、李玉动、李作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但指控的数额不予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师保全辩称没有参与盗窃电冰箱,但有同案犯李玉动、李作朋的供述,并有通话记录相印证,足以证实师保全参与了盗窃电冰箱的事实,被告人李玉动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师保全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属漏罪。被告人李玉动、李作朋能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师保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8日起至2020年2月27日止) 二、被告人李玉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1日起至2018年10月10日止) 三、被告人李作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6日起至2018年6月5日止) 四、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矿 审 判 员 龚光明 审 判 员 刘 辉 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合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