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栓柱与被上诉人周天义、禹州富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提交日期:2013-07-31 09:40:50 |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3)许民二终字第132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栓柱,男,195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书明,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天义,男,1958年8月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禹州富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杜平,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杨栓柱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2)禹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2)禹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崔 君 审 判 员 李 兵 审 判 员 王伟琪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宋 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