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孟军、孟鸽勤、乔晓榜诉赵红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26 17:44:40 |
|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 一审民事判决书 |
| (2013)召民初字第646号 |
原告孟军,男,汉族。 原告孟鸽勤,女,汉族。 原告乔晓榜,男,汉族。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峰松,河南翟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红申,男,汉族。 原告孟军、孟鸽勤、乔晓榜诉被告赵红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晓榜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峰松、被告赵红申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军、孟鸽勤、乔晓榜诉称:三原告合伙做装修生意,2010年4月份,被告赵红申在漯河市内香堤左岸小区有一套房子需要装修,被告找到原告乔晓榜商谈给该房子装修。原告装修的项目有:进户门套、博物架、二个衣柜等共计32215元。装修结束后,被告先后支付给原告12000元,下余20215元没有支付,虽原告多次讨要,但被告一直拒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三原告装修款20215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赵红申辨称:邹飞翔欠被告20000元钱,2010年2月被告找邹飞翔要钱,当时乔晓榜在邹飞翔家坐。交谈中乔晓榜同意找人给被告装修,邹飞翔就表示,如果被告装修超过20000元,超出部分由自己承担,双方之间的债务也两清,当时乔晓榜在场,没有表示反对。装修结束后,原告拿出约32215元的装修单据,被告给了原告乔晓榜12000元,剩下的钱原告应该找邹飞翔要,不应该找自己要。 经审理查明:孟军、孟鸽勤、乔晓榜三人合伙做装修生意。2010年2月份,被告赵红申和原告乔晓榜协商由三原告给被告赵红申装修位于漯河市内香堤左岸小区的房子一套,2010年4月份,装修结束。原告提供有装修单据一份证明装修共花费32215元,被告赵红申对该单据认可,并称已经支付12000元,余下20215元没有支付。 本院认为:三原告给被告装修房子完毕,双方认可装修款32215元,被告已经支付12000元,下余20215元至今未支付。被告称剩余债务已经原告同意转让给邹飞翔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亦不认可,且邹飞翔也没有代替被告支付给原告20215元,因此被告还应承担支付下余款项20215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红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三原告孟军、孟鸽勤、乔晓榜装修费20215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0元,由被告赵红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辉 审 判 员 张啸飞 人民陪审员 郭贵云
二○一三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素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