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景贺诉冯先道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26 17:36:33 |
|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 一审民事判决书 |
| (2013)召民初字第226号 |
原告张景贺,女,汉族。 被告冯先道,男,汉族。 原告张景贺诉被告冯先道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景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先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景贺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登记结婚,大儿子XXX生于2004年8月6日,小儿子XXX生于2006年8月11日。因为婚前了解较少,加之双方性格存在较大差异,双方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吵闹,且被告婚后对原告及两个儿子的生活不管不问,也不支付两个儿子的任何生活费用,没有尽到一个父亲的责任。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大儿子XXX由被告抚养,小儿子XXX由原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冯先道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景贺与被告冯先道于2004年5月26日在河南省郾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冯先道在原告张景贺家居住生活。大儿子XXX生于2004年8月6日,小儿子XXX生于2006年8月11日。后因治疗大儿子XXX疾病双方发生争执,现原、被告均外出打工,两个儿子随原告父母生活。 本院认为:双方尽管在生活中有争执,但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张景贺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张景贺与被告冯先道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景贺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俊峰 审 判 员 张啸飞 人民陪审员 郭贵云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素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