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河南诚信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鹤壁中德石化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26 17:54:42 |
|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鹤民三终字第7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诚信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宋城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新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晁道平,河南道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谢跃胜,男,1969年6月18日生。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鹤壁中德石化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渤海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杜喜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艳萍,女,1967年1月1日生。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任建文,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河南诚信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钢构公司)与上诉人鹤壁中德石化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德石化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诚信钢构公司于2011年8月16日向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中德石化公司支付其工程款2042461.18元及逾期利息损失(逾期付款利息按照未付工程款2042461.18元加上损失46605.6元按照合同约定日万分之五自2011年4月27日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止);2、因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共计246605.6元。同时中德石化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1、确认因诚信钢构公司的过错,中德石化公司已通知诚信钢构公司解除了2010年10月13日双方签订的《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及2010年11月1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2、诚信钢构公司赔偿中德石化公司损失910000元(其中包括因诚信钢构公司违约导致中德石化公司和其他单位签订的两份合同的利润损失549416.74元,中德石化公司已经支付的设计费用45000元及支付给第三人违约金300000元。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淇滨民初字第1371号民事判决,诚信钢构公司、中德石化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3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3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诚信钢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晁道平、谢跃胜,上诉人中德石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艳萍、任建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诚信钢构公司与中德石化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1)淇滨民初字第137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郭 琳 审 判 员 岳中华 审 判 员 任秀兰
二○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万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