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全义、王红亮、朱铁伟、俎占阳、陈固盗窃一案

2016-07-11 12:19
段全义、王红亮、朱铁伟、俎占阳、陈固盗窃一案
提交日期:2013-09-26 17:19:39
长葛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长刑初字第00185号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全义(又名段克义),男,1968年11月18日出,汉族。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26日被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0元,2009年7月31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09年7月31日至2011年3月22日。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2年8月22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红亮,男,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8月16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9年7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2年8月22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辩护人郭素珍,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铁伟,男,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3年9月3日被X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2000元,2010年7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2年8月22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被告人俎占阳(又名俎二峰),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2年7月21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辩护人菅晓军,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固,男,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2年8月23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辩护人孟娟,长葛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全义、王红亮、朱铁伟、俎占阳、陈固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书亮、尚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全义、王红亮、朱铁伟、俎占阳、陈固及王红亮的辩护人郭素珍、俎占阳的辩护人菅晓军、陈固的辩护人孟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2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段全义、王红亮、朱铁伟、俎占阳、陈固和韩战领(另案处理)预谋后窜至湖北省318国道仙桃路段,将龙XX驾驶的车牌号为鄂AR6646的货车上一箱30部尼采牌手机盗走,价值17700元。

2、2012年7月8日凌晨,被告人段全义、王红亮、朱铁伟、俎占阳和韩战领预谋后窜至开封至许昌公路长葛市石象乡连庄铺转盘路段,将王XX驾驶的车牌号为鲁J65508的货车上拉的伊利纯牛奶盗走138件,价值3588元。

3、2012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段全义、王红亮、朱铁伟、俎占阳和韩战领在周口市项城至周口的106国道上,盗窃刘XX驾驶的豫P86187的货车上的货物。其中有:时代超人轿车大修包2件,价值220元;桑塔纳轿车大修包10件,价值600元;邓禄普牌轮胎配件4件,价值2040元;耀华牌称重显示器8件,价值3100元;麦斯隆牌止白黑发素20瓶,价值2600元;申光牌比较测色仪2件,价值5600元;大奔牌电锤16只,价值5280元;大奔牌角膜机16只,价值2880元;大奔牌手电钻10只,价值1060元;凯斯博电梯介绍书440册,价值1192元;伟哲牌端子侧边1000个,价值450元;伟哲牌粉式配线固定座5000个,价值1300元;伟哲牌二层端子台挡片1000个,价值500元;伟哲牌日式端子台1300个,价值1248元;环晶牌脉冲喷吹控制仪4台,价值2200元;环晶牌电磁脉冲阀24个,价值5505元;异口同音教材书57套,价值2964元;净水机滤桶1个,价值55元;净水机RO膜5只,价值1500元;净水机PP棉49个,价值1470元;固特异牌传动带3条,价值1665元;高阻隔铝箔垫片44.3万片,价值8417元。

4、2012年7月19日凌晨,被告人段全义、王红亮、俎占阳和韩战领在魏武大道长葛与许昌交界处盗窃白芝麻15袋(每袋100斤,共价值8550元),后以5.2元的价格卖给钱X、李X,得赃款74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告人段全义、王红亮、朱铁伟、俎占阳盗窃他人物品,数额巨大;被告人陈固盗窃他人物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段全义、王红亮、朱铁伟、俎占阳、陈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段全义、王红亮、朱铁伟系累犯,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段全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希望从轻处理。但称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事实中,没有盗窃大奔电锤16只、电钻10只及轮胎4个。

被告人王红亮辩称: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事实没有参与。7月15日自己在郑州家里。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王红亮不应当被列为第二被告人;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事实不应当认定。

被告人朱铁伟辩称:对指控的第一、二起犯罪事实无异议,但第三起犯罪事实自己没有参与。

被告人俎占阳辩称:对指控的第一、二、四起犯罪事实无异议,但第三起犯罪事实自己没有参与。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事实证据不足,应疑罪从无;对指控俎占阳犯盗窃罪无异议,希望按照新的量刑标准量刑;俎占阳在共同犯罪中负责开车,作用较小,系初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愿意退赃,应从轻处罚,建议在三年以下量刑。

被告人陈固自愿认罪,希望从轻处理。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案件定性没有异议。陈固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亦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在二年以下量刑,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

1、2012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段全义、王红亮、朱铁伟、俎占阳、陈固和韩战领(另案处理)预谋后窜至湖北省318国道仙桃路段,将龙XX驾驶的车牌号为鄂AR6646的货车上一箱30部手机盗走,价值177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俎占阳供述,证明2012年5月份左右,段全义、王红亮、朱铁伟、俎占阳、韩战领、还有一个给韩战领押车的孩儿(陈固),预谋后在湖北仙桃盗窃一箱二十五部左右杂牌老年手机等物品。俎占阳负责开五菱工具斗车,段全义、朱铁伟负责上车挑货,王红亮和韩战领押车那个孩儿负责在车里摆货,韩战领开着大货车在其他地方等着接货。

(2)被告人段全义、王红亮、朱铁伟、陈固供述,与被告人俎占阳供述基本一致,可相互印证。

(3)被害人龚X陈述:2012年5月21日晚,一位姓黄的客户到湖北省武汉市大道物流责任有限公司办理业务,让公司把一包30部的尼采手机从武汉发到宜昌,收货人是宜昌的钟畅,公司安排龙XX运送这批货物,货物拉到宜昌后,发现30部尼采手机丢失,总价值17700元。

(4)被害人黄X陈述,证明2012年5月21日黄X所在公司委托湖北省武汉市大道物流责任有限公司向湖北宜昌市钟畅发送30部尼采手机,后经确认货物丢失。

(5)被害人龙XX陈述,证明2012年5月21日晚,龙XX驾驶鄂AR6646货车为湖北省武汉市大道物流责任有限公司运送货物,凌晨1时检查车辆发现车上帆布被划了口子。后来听大道物流宜昌分公司的人说丢失的是一箱手机。

(6)武汉市大道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配送单、货物运单、手机串号,证明丢失手机情况。

(7)包裹照片,证明在被告人段全义周口租房处发现钟畅(手机收货人)包裹单。

(8)价格鉴定意见书:证明经鉴定30部手机价值17700元。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院对该起犯罪事实予以确认。

2、2012年7月8日凌晨,被告人段全义、王红亮、朱铁伟、俎占阳和韩战领预谋后窜至开封至许昌公路长葛市石象乡连庄铺转盘路段,将王XX驾驶的车牌号为鲁J65508的货车上拉的伊利纯牛奶盗走138件,价值3588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俎占阳供述,证明2012年7月份,俎占阳、段全义、韩占领、朱铁伟、王红亮在长葛市石象转盘盗窃一大货车运送的纯奶一百余箱。

(2)被告人段全义、朱铁伟供述,与被告人俎占阳供述基本一致。

(3)被告人王红亮庭前供述,2012年7月17日,王红亮、段全义、朱铁伟、俎占阳、韩战领在长葛至许昌一辆货车上偷了衣服和汽车配件;庭审中对该起犯罪事实未表示异议。

(4)被害人李XX陈述,证明2012年7月4日李XX下了济南乳业公司的定单,订单显示7月7日装货,7月8日接货时,少了138件纯奶。

(5)被害人王XX陈述,证明2012年7月7日,王XX驾驶鲁J65508货车运输河南地区的伊利牌牛奶,7月8日凌晨二点左右到达许昌西高速路口,三点左右发现牛奶被盗。被盗了138件伊利袋装无菌液态纯牛奶。

(6)开许公路公安卡口视频截图:证明鲁J65508货车于2012年7月8日凌晨通过该卡口。

(7)价格鉴定意见书:证明伊利牌纯牛奶138件经鉴定价值为3588元。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院对该起犯罪事实予以确认。虽被告人王红亮庭前对该起犯罪事实未予以明确供述,但庭审中对该起犯罪事实并未表示异议,且被告人段全义、朱铁伟、俎占阳均供述王红亮参与了该起犯罪事实,故王红亮参与该起犯罪事实应予认定。

3、2012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段全义、王红亮、朱铁伟、俎占阳和韩战领在周口市项城至周口的106国道上,盗窃刘XX驾驶的豫P86187的货车上的货物。其中有:时代超人轿车大修包2件,价值220元;桑塔纳轿车大修包10件,价值600元;邓禄普牌轮胎配件4件,价值2040元;耀华牌称重显示器8件,价值3100元;麦斯隆牌止白黑发素20瓶,价值2600元;申光牌比较测色仪2件,价值5600元;大奔牌电锤16只,价值5280元;大奔牌角膜机16只,价值2880元;大奔牌手电钻10只,价值1060元;凯斯博电梯介绍书440册,价值1192元;伟哲牌端子侧边1000个,价值450元;伟哲牌粉式配线固定座5000个,价值1300元;伟哲牌二层端子台挡片1000个,价值500元;伟哲牌日式端子台1300个,价值1248元;环晶牌脉冲喷吹控制仪4台,价值2200元;环晶牌电磁脉冲阀24个,价值5505元;异口同音教材书57套,价值2964元;净水机滤桶1个,价值55元;净水机RO膜5只,价值1500元;净水机PP棉49个,价值1470元;固特异牌传动带3条,价值1665元;高阻隔铝箔垫片44.3万片,价值8417元;共计价值51846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段全义供述:收麦前后,我、韩占领、王红亮、朱铁伟、二峰在周口淮阳至项城的106国道上,偷了5袋子左右大蒜。大概六月份,我、韩占领、王红亮、朱铁伟、二峰去安徽,还是俎占阳开着小车,韩战领开着大货车,偷的路段是从亳州到蒙城的省道,我们的分工是俎占阳开着车,我和朱铁伟上车挑货,王红亮负责在车里摆货,韩战领开着大货车在其他地方等着接货。一共偷了医院用的类似阀门的仪器两箱、类似传送带的东西一箱、还有称上用的显示表五、六箱等物。

(2)被告人王红亮供述:在周口刚出大蒜没多久的时候,我、韩占领、段全义、俎占阳、朱铁伟在周口高速路口往东的一条路上偷,没偷住东西。

(3)被告人朱铁伟供述:大概七月中旬的时候,我、段全义、二峰、韩占领、王红亮,在一条去周口市里的路上,偷了三、四辆车,偷的有四箱左右电钻,是那种手提式的电钻,两箱切割机,二十包左右塑料颗粒等物品。

(4)被告人俎占阳供述:2012年大概五月份左右,段全义联系我、韩占领、红亮、朱铁伟在周口集合,在周口106国道上(附近有个报废的驾校),作案两次,偷了棉纱20多袋,辣椒10多袋。

(5)被害人刘XX陈述、报案记录:我驾驶豫P86187车辆从上海往郑州运送上海佳吉物流公司配送的货物,2012年7月15日2时左右在周口发现被盗,并报警。

(6)被害人陈XX陈述:我在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上班,是负责公司理赔的。2012年7月14日,我公司租用刘XX的货车从上海往郑州发货,在运输的过程中,货物被盗。关于被盗的货物,我们公司核实的有明细清单。这些货物被盗的公司给我们提供有货运单及相关发票,我公司赔付了20693元,上海耀华称重系统有限公司的尚未赔付。

(7)被害人张XX、翟X、李XX、张国X、袁兔、李XX、刘XX、方XX、蔡XX、卞XX、张XX、杜X、唐XX、秦X陈述,证明上述人员或其公司通过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发送货物,后货物丢失,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进行了赔付,上海耀华称重系统有限公司的尚未赔付。

(8)汽车运输合同、装车货物清单、货物丢失证明、索赔申请、货物运单、送货单、货物发票、货物赔偿协议书,证明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通过刘XX于2012年7月14日发送货物,部分货物丢失,该公司进行了赔偿。

(9)被告人段全义、王红亮、朱铁伟、俎占阳手机通话详单:证明上述被告人2012年7月14、15日手机通话地均在河南周口,且互有联络。

(10)称重显示器等物品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段全义处扣押的该批部分被盗物品称重显示器、脉冲喷吹控制仪、异口同音教材书、黑色传送带、凯斯博电梯介绍书、电磁脉冲阀等。

(11)发还物品清单:证明被盗的高阻隔铝箔垫片12箱已发还被害人秦X。

(12)价格鉴定意见书:证明该批被盗货物价值51846元。

关于该起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段全义租房处扣押了该起犯罪事实中被盗的大部分物品,段全义对参与该起犯罪事实亦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虽被告人王红亮、朱铁伟、俎占阳辩称并未参与该起犯罪事实,但段全义供认王红亮、朱铁伟、俎占阳等参与了该起犯罪事实,且手机通话记录显示,本起作案时间2012年7月14、15日段全义、王红亮、朱铁伟、俎占阳手机通话地均在河南周口,且互相之间有联络,同时朱铁伟供述在河南周口盗窃有手提式电钻、切割机等物品,与本起被盗物品有较高相似度,王红亮、俎占阳亦供述在周口盗窃过物品,故本院认定王红亮、朱铁伟、俎占阳参与了该起犯罪事实。关于盗窃地点,虽段全义供述系在安徽盗窃,但被害人刘XX在周口吃饭时检查车门尚完好,继续行驶发现被盗并在周口公安机关报案,段全义该时间手机通话地亦在周口,故被盗地点系周口。段全义又辩虽参与该起犯罪事实,但并未盗窃大奔电锤、电钻及轮胎,作案工具五菱车装不下这么多物品,但被害人刘XX、陈XX、张XX、翟X、李XX、张国X、袁兔、李XX、刘XX、方XX、蔡XX、卞XX、张XX、杜X、唐XX、秦X陈述及汽车运输合同、装车货物清单、货物丢失证明、索赔申请、货物运单、送货单、货物发票、货物赔偿协议书等证据可以证实段全义等人盗窃了上述物品,且公安机关在扣押的五菱工具斗车上发现了车斗加高钢管,故段全义该辩不予采信。

4、2012年7月19日凌晨,被告人段全义、王红亮、俎占阳和韩战领在魏武大道长葛与许昌交界处盗窃白芝麻15袋(每袋100斤,共价值8550元),后以5元每斤的价格卖给钱X、李X,得赃款747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俎占阳供述,证明2012年7月19号凌晨三时许,段全义、韩占领、王红亮、俎占阳在长葛市魏武路盗窃一辆货车上的芝麻12袋。

(2)被告人段全义、王红亮供述,与被告人俎占阳供述基本一致。

(3)证人李X证言,证明被告人俎占阳向其推销15包白芝麻,李X自己要了4包,钱X要了11包。

(4)证人钱X证言,证明经李X介绍从别人(俎占阳)处买11包白芝麻,又替李X付了4包白芝麻的钱,每斤5元钱,共7470元。

(5)价格鉴定意见书:证明被盗的白芝麻价值8550元。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院对该起犯罪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长葛市公安局扣押的作案工具有:豫NQD526牌号五菱牌小货车一辆、卡钳1把、阻车钉1袋、伸缩爬梯1架、车斗加高钢管、豫P46841牌号X淮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所有人韩战领);手机6部(段全义苹果手机1部、诺基亚5230手机1部、Songericsson手机1部;王红亮LenovoA60手机1部、朱铁伟诺基亚N901手机1部、陈固i-momaMF81手机1部)。

长葛市公安局从被告人段全义处扣押的被害人物品有:称重显示器8箱、脉冲垫片12箱、大众汽车配件1箱、精密仪器2箱、电磁脉冲阀3箱、异口同声音标辅导书1箱、PP FILTER 1箱、脉冲喷吹控制仪1箱、黑色传送带三条、凯斯博电梯宣传彩页1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长葛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证明扣押的物品。

(2)被告人俎占阳供述,证明作案工具车有两辆,一辆五菱之光工具斗车,一辆韩战领的大货车,卡钳是剪货车锁用的,阻车钉是防止别人追被告人的。作案时被告人之间用电话联系。俎占阳负责开车,段全义和朱铁伟负责上车挑货,王红亮负责在车里接货,韩战领有时候在小车里接货,有时候开着大车在其他地方等着接货。

(3)被告人段全义、王红亮、朱铁伟、陈固供述,与被告人俎占阳关于作案工具、分工供述基本一致。

(4)手机通话记录,证明被告人之间通过手机进行联络。

(5)豫NQD526牌号五菱牌小型货车信息、赵利(赵帅南父亲)证言、睢县公安局胡堂派出所证明,证明2012年7月9日该车所有人由俎占阳变更为赵帅南,但2011年夏季赵帅南的身份证曾丢失,且赵帅南并未购买过该车。

(6)X淮牌重型仓栅式货车豫P46841牌号信息,证明该车所有人为韩占领。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认定本案事实的综合证据有:

(1)被告人段全义、王红亮、朱铁伟、俎占阳、陈固户籍证明,证明上述被告人均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2)前科判决书、假释证明、释放证明、前科证明、前科查询,证明被告人段全义、王红亮、朱铁伟有前科,被告人俎占阳、陈固无前科。

(3)到案经过,证明五被告人均系抓获到案。

(4)辨认笔录,证明肖艳灵辨认段全义、王红亮、朱铁伟、俎占阳、陈固、韩战领,陈固辨认段全义、王红亮、朱铁伟、俎占阳,王红亮辨认陈固,郭豆豆辨认段全义,王涛辨认韩占领,钱X辨认俎占阳情况。

(5)肖艳灵、张多磊、郭豆豆、王涛证言、租房协议,证明段全义、韩战领租房放货及车辆情况。

被告人俎占阳的辩护人提交了许昌县尚集镇忽庄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旨在证明俎占阳X时表现较好,该证明无具体出具人,形式不完备,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全义、王红亮、朱铁伟、俎占阳盗窃他人物品,数额巨大;被告人陈固盗窃他人物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段全义、王红亮、朱铁伟、俎占阳、陈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段全义、王红亮、朱铁伟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段全义、陈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扣押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由长葛市公安局上缴国库;扣押的被害人物品,由长葛市公安局依法返还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段全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二、被告人王红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三、被告人朱铁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四、被告人俎占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五、被告人陈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段全义的刑期自2012年8月22日起至2017年5月21日止;被告人王红亮的刑期自2012年8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21日止;被告人朱铁伟的刑期自2012年8月22日起至2017年2月21日止;被告人俎占阳的刑期自2012年7月21日起至2016年9月20日;被告人陈固的刑期自2012年8月23日起至2014年2月22日。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扣押的作案工具:豫NQD526牌号五菱牌小货车一辆、卡钳1把、阻车钉1袋、伸缩爬梯1架、车斗加高钢管、豫P46841牌号X淮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手机6部(段全义苹果手机1部、诺基亚5230手机1部、Songericsson手机1部;王红亮LenovoA60手机1部、朱铁伟诺基亚N901手机1部、陈固i-momaMF81手机1部)依法予以没收,由长葛市公安局上缴国库;扣押的被害人物品:称重显示器8箱、脉冲垫片12箱、大众汽车配件1箱、精密仪器2箱、电磁脉冲阀3箱、异口同声音标辅导书1箱、PP FILTER 1箱、脉冲喷吹控制仪1箱、黑色传送带三条、凯斯博电梯宣传彩页1箱,由长葛市公安局依法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李春红

                                             审  判  员  赵明辉

                                             审  判  员  刘 芬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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