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梦行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26 17:04:49 |
| 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鲁刑初字第167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梦行,男, 1992年1月23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2年11月29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发现遗漏犯罪事实,2013年3月7日再次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鲁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鲁检刑诉(2013)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梦行犯诈骗罪,于2013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光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梦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8月至2012年11月,被告人张梦行向外散发广告,以能为他人办理有关证件或贷款业务为名,欺骗他人向其以虚报姓名办理的户名为连佳佳卡号为6227002430460269665的中国建设银行卡、户名为连佳佳卡号为6221504910001987541的中国邮政银行卡、户名为高伟卡号为6222802453621033336的中国建设银行卡、户名为高伟卡号为6210984910005221972中国邮政银行卡共计四张银行卡内存入办证费用或贷款手续费共计20250元,张梦行将上述款项取出后予以挥霍。 1、2011年8月20日,被告人张梦行以办理证件为名,通过电话联系,骗取新密市居民张文渊向账号为622280245362103336的建设银行卡分两次存入现金800元。 2、2011年8月21日,被告人张梦行以办理证件为名,通过电话联系,骗取登封市居民张朝利向账号为6210984910005221972的邮政储蓄卡存款200元,向账号622280245362103336的建设银行卡分三次存入现金5000元。 3、2011年10月26日,被告人张梦行以办理证件为名,通过电话联系,骗取叶县居民孙世磊向账号为6227002430460269665的建设银行卡存款100元。 4、2011年11月5日,被告人张梦行以办理证件为名,通过电话联系,骗取蒲城县居民朱建东向账号为6221504910001987541的邮政储蓄卡存款100元。 5、2011年11月8日,被告人张梦行以办理证件为名,通过电话联系,骗取河南省偃师市居民智留六向账号为6221504910001987541的邮政储蓄卡存款100元。 6、2011年11月25日,被告人张梦行以办理证件为名,通过电话联系,骗取洛阳市栾川县居民原忠康向账号为6221504910001987541的邮政储蓄卡存款100元。 7、2011年12月11日,被告人张梦行以办理证件为名,通过电话联系,骗取河南省沁阳市居民郭广向账号为6210984910005221972的邮政储蓄卡存款100元。 8、2012年1月30日,被告人张梦行以办理证件为名,通过电话联系,骗取偃师市居民马俊博(又名马向博)向账号为6210984910005221972的邮政银行卡分三次存入现金1200元。 9、2012年2月21日,被告人张梦行以办理贷款为名,通过电话联系,骗取晋城市居民李建华向账号为6210984910005221972的邮政储蓄卡存款150元。 10、2012年5月3日,被告人张梦行以办理证件为名,通过电话联系,骗取平顶山市石龙区居民陈继烈向账号为6221504910001987541的邮政储蓄卡汇款200元。 11、2012年5月16日,被告人张梦行以办理证件为名,通过电话联系,骗取平顶山市卫东区居民邹松魁向账号为6210984910005221972的邮政储蓄卡存款100元。 12、2012年6月14日,被告人张梦行以办理证件为名,通过电话联系,骗取叶县居民窦世明向账号为6227002430460269665的建设银行卡存款200元。 13、2012年7月11日,被告人张梦行以办理证件为名,通过电话联系,骗取汝州市居民井亮向账号为6227002430460269665的建设银行卡存款100元。 14、2012年7月18日,被告人张梦行以办理证件为名,通过电话联系,骗取宝丰县居民李亚龙向账号为6210984910005221972的邮政储蓄卡存款200元。 15、2012年7月23日,被告人张梦行以办理证件为名,通过电话联系,骗取嵩县居民曾晓艳向账号为6227002430460269665的建设银行卡存款100元。 16、2012年7月27日,被告人张梦行以办理证件为名,通过电话联系,骗取汝州市居民许金良向账号为6227002430460269665的建设银行卡存款100元。 17、2012年7月30日,被告人张梦行以办理证件为名,通过电话联系,骗取郑州市居民郭海彬向账号为6221504910001987541的邮政储蓄卡存款100元。 18、2012年8月17日,被告人张梦行以办理证件为名,通过电话联系,骗取郑州市居民平欢欢向账号为6221504910001987541的邮政储蓄卡存款500元。 19、2012年8月20日,被告人张梦行以办理证件为名,通过电话联系,骗取南阳市方城县居民崔建伟向账号为6221504910001987541的邮政储蓄卡存款150元。 20、2012年8月29日,被告人张梦行以办理证件为名,通过电话联系,骗取济源市居民朱梦晶向账号为6222802453621033336的建设银行卡分三次存入现金1100元。 21、2012年9月16日,被告人张梦行以办理证件为名,通过电话联系,骗取郑州市居民杨国峰向账号为6210984910005221972的邮政银行卡存款300元。 22、2012年10月28日,被告人张梦行以办理证件为名,通过电话联系,骗取商南县居民刘风臣向账号为6221504910001987541的邮政银行卡存款250元。 23、2012年11月7日,被告人张梦行,以为被害人办理贷款的名义,通过电话联系,骗取河南省舞钢市枣林乡居民周丽娜向账号为6227002430460269665的建设银行卡分两次存入现金9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梦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丽娜,张朝利等人陈述,银行交易记录,银行卡、手机等相关物证及电子数据,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信息照片,建设银行凭条,案发证明,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梦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多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梦行犯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鉴于被告人张梦行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梦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7日起至2014年8月21日止) 罚金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曾艳阳 人民陪审员 王明阳 人民陪审员 单聪钰
二О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研青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