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董磊盗窃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26 17:18:43 |
| 长葛市人民法院 |
| 刑 事 判 决 书 |
| (2013)长刑初字第00254号 |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磊,男,1983年7月12日生,汉族。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4月11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3]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磊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培君、张璐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29日0时许,被告人董磊窜至长葛市建设路南段被害人李XX经营的凤霞名烟名酒店,将后窗撬开后进入该店,分两次盗走现金3万余元、软中华香烟6条、硬中华香烟1条、黄金叶天叶香烟1条、黄金叶大金园香烟1条、黄金叶黄金眼香烟4条、和天下香烟1条、玉溪庄园香烟1条(共价值7384元)。案发后,被害人李XX部分损失已追退。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被告人董磊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董磊的亲属主动代其赔偿被害人李XX经济损失31000元,李XX对董磊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李XX陈述、证人任XX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物证照片、作案工具单肩背包一个、磨刀棒一个、螺丝刀三把及康佳手机一部、视听资料、价格鉴定结论书、赔偿协议书、收到条、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董磊认罪态度较好,部分赃款赃物已追退,其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董磊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董磊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李春红 审 判 员 岳全中 审 判 员 赵明辉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瑞 |
